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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水”到底有多深
2014-09-10 08:03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新闻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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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彻底防治公权力钓鱼执法,既要从体制上切断执法经济的根源,也要从执法行为上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更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作者:傅达林

近日,身怀六甲的29岁妇女吴良彩,发帖曝光“南宁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称自己被警方“钓鱼”信用卡“套现”后,被逼再钓“下家”,并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没有开收据的罚款。该案目前已由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立案调查。

又是派出所,又是钓鱼执法,这让人想到了之前西安一派出所“钓鱼”抓嫖的案例,还有更早的上海钓鱼执法案例。从客观公允的角度分析,该案目前的主要信息来源是爆料者本人,涉案的派出所尚未作出回应,实名举报的案情是否完全属实,还需进一步调查。因此,在信息尚不对称的情况下,草率作出“警察钓鱼执法”的判断可能显得有些不理性。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进一步追问钓鱼执法的可能性,并对这一暗藏于基层执法实践中的惯常现象作出深入剖析。

钓鱼执法也叫执法圈套,在很多国家都存在,其根由就是执法权出现异化。由于这是一种给善良公民“下套”的恶劣行径,后果乃是让人弃善从恶,败坏公民的德性,因而最难为现代法治文明所容忍。而分析执法权异化的原因,根子无疑还是在于利益。从上海的案例到西安的案例,都是执法经济下的“蛋”,背后折射出的乃是与纸面完全迥异的原生态。虽然在制度层面,执法机关三令五申杜绝罚款指标,但通行于实践中的罚款任务依然存在,层层返还并未彻底改变,执法经济的根子也并未彻底切断。尤其是在基层派出所,在经费保障不足的借口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格局维持至今,罚款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在如此经费管理环境中,钓鱼执法便有了存在的土壤。而个案的调查与处理,并不能从普遍意义上为执法合法化、正当化确立规则。虽然本案的案情还没有查实,但一系列疑问都指向派出所的执法正当性。派出所事后强调是“暂扣”而非罚款的那笔钱是否属实,其法律依据何在?为何当事人曝光后又被警方“请”到了派出所,并被立案成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删去网帖就退还2万元钱的承诺?记者调查的另外两个“钓鱼”执法受害者是否属实?如果属实,那么这种钓鱼执法在当地是个案还是“冰山一角”?这一系列的疑问,不仅关涉个案的正义救赎,更关系到基层执法生态的更新。

要彻底防治公权力钓鱼执法,既要从体制上切断执法经济的根源,也要从执法行为上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更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值得深思的是,在遭遇到钓鱼执法后,有的人选择了不屈的抗争,但也有很多人选择了沉默与忍受。就此而言,盯住每一起个案,彻查钓鱼执法的“水”到底有多深,乃是助力公民监督、清洁执法肌体的首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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