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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酗酒滋事,“怒吼”的更应该是法律
2014-09-07 09:47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手机看新闻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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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来,几则领导干部酗酒砸店滋事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

8月25日,铜川市政协委员杨大军等人在某酒楼吃饭,因结账时要签单遭到服务员拒绝,在结账离开后,又返回酒楼进行打砸,致使4家店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此前的8月23日,铜川市工商局王益分局干部赵建新亦因酒后滋事打人砸店。

几天之后的8月31日中午,山西洪洞县兴唐寺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武装部长、工会主席等9人,值班期间擅自脱岗,外出饭店吃饭,饭间酗酒滋事、打砸饭店,在省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针对这几起酗酒打砸事件,当地主要领导给与了高度重视。

9月2日,铜川市委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铜川市委书记冯新柱在会上怒斥砸店当事人“吃了豹子胆”。冯新柱表示,作为公众人物,为了一点小事,酒后丧德,做出如此粗鲁举动,看似酒后滋事,实质上折射出个别干部和一些公众人物,长期以来缺乏法治观念、缺乏自律意识、漠视党纪国法,自以为手中有点小权力,就气焰嚣张,为所欲为,成为害群之马。据了解,铜川市委已研究决定,就加强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的教育管理,要出台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人社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行为规范。目前,铜川滋事的犯罪嫌疑人杨大军、吕浩等已被刑事拘留。并撤销了杨大军政协委员资格。而对工商干部赵建新的处理是500元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降级、调离等内部处分。

对于洪洞县发生的9名乡干部打砸酒店事件,新任省委书记王儒林高度重视,批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目前,当事人已经受到撤职、党内警告等处分。9月4日下午洪洞县还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决定从当日起,三个月时间,以整治组织观念淡薄、政治意识不强和纪律松弛等为重点,举一反三,从严从实,全面开展纪律作风大整顿活动,严肃查处顶风违纪事件,坚决反“四风”,转作风。

在当前的大背景下,铜川和洪洞接连发生几起有“身份背景”的人酒后滋事,既让人意外,恐怕也不是偶然。无论是铜川市委书记的怒斥,还是山西省委书记的严厉批示,表明官方在是非面前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而且,“缺乏法治观念、缺乏自律意识、漠视党纪国法”等原因,分析得着实到位。但即使是“社会反响强烈”,以及“省委领导关注”,在几起事件中,对多数当事人的处理,竟然是行政处罚,或者撤职、降级等行政处分,这实在让人不解。

在此,不妨假设一下,如果是普通人酒后滋事,打砸店铺,当地公安机关的介入肯定是避免不了的。原因很简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刻意”比较模糊,入罪的标准也不高。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更是司法机关打击“地痞流氓”,维护社会秩序的常规武器,甚至早就有“口袋罪”之称。事实证明,在以往不少治安案件中,司法机关遇到无罪可用时,寻衅滋事往往能有用武之地。

而今,面对一些党员干部明目张胆的打砸行为,寻衅滋事罪这个武器却失灵了。原因同样也不复杂。这些人的身份和社会关系成为了“依法严肃处理”的挡箭牌。对于党员干部实施砸店的“地痞流氓”行为,司法的脚步却迟疑起来了。而从法理上分析,对于党员干部实施的打砸行为,撤职、降级只是针对他们特殊“身份”的一种处理,并没有解决打砸行为本身的责任问题。这正是司法应该跟进的理由。

其实,我们哪里缺什么加强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的教育管理制度和办法,哪里还缺什么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而且,我们不是一直都在反“四风”,转作风吗?对于这些总是忘不掉自己“身份”的人,或许依法制裁才是教育他们的唯一举措。说到底,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者拥有得太多的是依长官意志行事,严重缺乏的依然是那份敢于打破身份,清除磕磕碰碰,独立、公正司法的勇气和决心。

如今,法治的号角已经唱响,民众对于处理官员违法犯罪事件,已经不满足于看领导桌子拍得多响、听领导的狠话吼得多凶,更要看最终是否依法行事,特别是平等执法。否则,领导的嗓子扯得再响,批示有多么严厉,民众还是会怀疑法律究竟“站在哪一边”。

但愿行政处罚也好,降级处分也罢,都只是司法介入的前奏,它们决不能等同或者取代法律的制裁。在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法律的怒吼一定要比领导的怒吼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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