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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岂能成“变色龙”
2014-07-22 15:12 | 来源:长沙晚报 | 手机看新闻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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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云才

“我有自己的肖像权,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这是从黑龙江鹤岗市一名副市长嘴里蹦出来的一句话。据本报昨日报道,7月18日下午,新华社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道,前往一家被举报的煤矿核查矿难,途遇路障。记者拍照留证时,镜头中出现了这名副市长,于是遭其指责。副市长强令记者删照片,并在争执中冒出上述“雷语”。而在煤矿核查现场,这名负责地方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竟对该煤矿的基本情况表示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

若说这名副市长无知,似乎有些冤枉。他虽连煤矿的基本情况都不知,却知道自己有“肖像权”嘛!只是,他对于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看上去是似懂非懂,闹了笑话。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副市长作为一个公民,拥有肖像权不假,但记者拍了他,并非用来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谋求营利,而是正常的新闻采访,何以拍不得?若是怀疑人家用他肖像做“拦路虎”之类产品的商业广告,当场提醒一句就可以了,何必如此大动肝火?

公众倒是怀疑,这名副市长并非不懂法,而是装作糊涂耍特权。他允许新华社记者对其他公务人员拍照,却以“肖像权”为挡箭牌不许对自己拍照。按这逻辑推理,其他人是没“肖像权”的,只他副市长才有,这岂不是赤裸裸的特权思想?同样是工作场所,平时在台上做报告乐意被拍照,偏偏到了路障现场就变了,这个“肖像权”在他脑海里岂不如一团软泥,想捏成怎样就捏怎样?

当法律概念在某些官员的潜意识中可以随意解释时,法律就失去了它的刚性,沦为“变色龙”,这比无知本身更为可怕。而要驯服这种撒野的特权意识,唯有抓紧编织“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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