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客观地说,成年人之间的嫖宿并不触犯刑法,而嫖宿幼女则要承担至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应该说,设立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站在立法者角度,基于彼时一些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较成熟,谎报年龄而自愿发生嫖宿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似乎并不妥当,于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专设了嫖宿幼女罪。客观地说,成年人之间的嫖宿并不触犯刑法,而嫖宿幼女则要承担至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应该说,设立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
可是,性侵幼女的形势显然超出了立法者的预判和考量,尤其是,不断有新闻曝出,公职人员借嫖宿幼女罪而躲过强奸罪的追惩。人们越来越觉得,嫖宿幼女罪成了非富即贵群体性侵幼女的“法律小灶”和“免死牌”;而且,罪名本身有污名青少年之嫌、因而,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就在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时,沈跃跃副委员长和陈秀榕委员就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最高法此后也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该罪名。
现在,嫖宿幼女罪已经从三审稿中拿掉,不出意外,嫖宿幼女罪将被彻底废除。老实说,嫖宿幼女罪够得上“最不受群众欢迎”的一个罪名,多年来在舆论中被不断地揉碎了分析和讨论,废除的理由已然被重复了一回又一回。简言之,舆论反对嫖宿幼女罪的一个理由是,强奸罪最高可适用死刑,嫖宿幼女罪最高只有15年有期徒刑,那么,照此把嫖宿幼女罪最高刑调整到死刑,即是不错的变通方案,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嫖”意味着把受害幼童变成了“卖淫”的一方,显然又是无法辩驳的硬伤。嫖宿幼女罪设立是有失误,但废除也并不是一废了之那么简单。
因为,嫖宿幼女罪虽然最高只判15年,远不如强奸罪有死刑那么“受群众欢迎”,但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而强奸罪量刑起点仅是3年,所以,嫖宿幼女罪的废除,理当同步调整性侵幼女案件的量刑起点,起码调高到5年,才比较合适。
还在于,法律在执行中走样,这是令人无比纠结的难题。不能不承认,嫖宿幼女罪本身在保护未成年人上有硬伤,但不少性侵幼女案件,本身也有枉法裁判的嫌疑和成分,明明是强奸罪,却硬是往嫖宿幼女罪这边靠,所以,没有了嫖宿幼女罪,不是还有猥亵儿童罪等其他罪名吗?嫖宿幼女罪有硬伤可以呼吁废除,总不能也呼吁把猥亵儿童罪一并给废除了吧?
总之,嫖宿幼女罪走到今天“拟取消”这一步,此时此刻,我们建议:第一,调整强奸罪的量刑起点,第二,保证司法环节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法律显示出刚性和硬气,不给违法者变通和徇私的空间,否则,仅仅只是废除了一个有争议的罪名而已,却于事无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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