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目前,不少地方纷纷出台了重大决策终身追责的细化方案,除了武汉之外,还有四川、上海等地。
近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的,对行政首长、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即使退休、辞职、调职、离职也一追到底。
建了又拆的“短命工程”、中看不中用的“面子工程”、好大喜功的“政绩工程”,相当一部分都是决策失误的直接产物。去年国家审计署发布相关报告显示,11家大型央企的791项重大决策事项中,有230项(占29%)存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缺乏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及决策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134.68亿元。以此观之,决策失误虽然不像贪污腐败那样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无底线无节操,但其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绝不能轻描淡写,一笔带过。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目前,不少地方纷纷出台了重大决策终身追责的细化方案,除了武汉之外,还有四川、上海等地。此前,我国对于决策失误的追责体系长期缺位,很多项目上马就是“三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承诺,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考察官员离职、调任前的绩效责任,主要依靠离任审计,但很多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暴露——比如生态环境影响可能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负面效果才会显现。终身追责,无论官员是否退休、辞职、调职、离职,无疑给政府决策套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的“紧箍咒”。
决策失误,有的是无心之过,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政府也不可能保证任何决策都绝对正确;有的则是刻意而为,忽视民主程序搞一言堂,不听公众和专家意见,这样的“失误”理当从重惩罚。但无论何种失误,需要做出决策的部门或者个人为之买单都是应有之义。将终身追责的制度用起来,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首先,终身追责的流程、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追责的主体是谁,是由上级党委来牵头,还是由人大或者纪检部门来追责,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二是重大决策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需要尽快统一标准。有媒体报道,目前全国已经出台终身追责方案的省市,对“重大决策”的范围划定并不一致,当官员跨地域任职流动,追责制度也应当无缝衔接。三者,鉴别何为“失误”、分清不同责任对应的处罚严厉程度,也需要有明确的第三方评估和标准量化的评估方式。只有将追责制度的各个链条、程序都一一坐实,才能让制度用起来时追得到人、定得了责。
其次,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终身追责终究只是最后的补救措施,亡羊补牢再好,也比不上未雨绸缪。因此,强调终身追责,更主要的是要通过这一制度形成威慑力,促进决策程序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将违法违规的乌龙决策从源头斩断。正因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除了提出终身追责制之外,更强调了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将这些前置措施一一落实到位,将每一个决策环节都清清楚楚记录在案,谁提议、谁赞成、谁论证、谁执行都有案可查、有据可依,必将大大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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