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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终身追责有“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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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确定“责任清单”的基础上,还需要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记录制度,使党政部门作出的每一项生态环境决策都“有痕”,使党政领导干部主导或参与的所有决策履职、监管执法都“留印”。

今天,人民日报等刊发了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办法》中的一大亮点。严格实行这项制度,一个最突出的作用在于,将党政领导干部对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的责任,从这一个职位延续到下一个职位,从在职之时延伸到卸任之后,从“现在时”延长到“将来时”。领导干部如果因主导决策、履行职务或个人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无论时间过去多久,无论其职务发生多大变化,都逃脱不了组织、纪律和法律对他的严格追责。

上个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社会上普遍对《办法》给予积极的评价。同时人们也难免担心,终身追究可能在执行中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阻力。有人进而担心,终身追究在实际操作上可能存在技术障碍。如果时过境迁、痕迹全无,即便找到了当年主导决策、履行职务的领导干部,要追究他的责任恐怕也无从下手。

现在,《办法》已全文下发并向社会公开,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等8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等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等7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等5种追责情形。每个层级和每种类型的领导干部可能做出哪些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后果,绝大多数都能在“责任清单”中找到相应条款,要想“赖账”几乎不可能。

在确定“责任清单”的基础上,还需要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记录制度,使党政部门作出的每一项生态环境决策都“有痕”,使党政领导干部主导或参与的所有决策履职、监管执法都“留印”,使之成为将来倒查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证据。既有据以终身追究的“责任清单”,又有可供终身追究的“呈堂证供”,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定能做到应究尽究、有责必究,一个也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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