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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遇“敛财”“骗捐”质疑 背后是法律缺位
缩小 放大

核心提示:如果任由新兴的慈善方式在法外之地野蛮生长,则其秩序只能靠天然良知和道德来维系,从这个角度而言,人们担忧网络募捐的风险,亦不无道理。

资料图 图文无关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史智军

新闻背景 天津港爆炸事故后,一自称是罹难者家属的网友,通过发布微博博取同情,并利用某网站的打赏功能,骗取了三千多名网友10万元的捐款,虽然该网友已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但该事件的发生让网络募捐再次走进公众的视野并引发多重思考。个人能否擅自在网络发起募捐?募捐信息的真实性谁来核实?如果涉嫌欺诈,相关网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网上募捐形式多样

就募捐的本意而言,是指通过公开的方式发出倡议或请求,将他人捐赠的钱物送给需要救助的人或组织。我国的募捐,长期以来一般都是由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等发起,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向社会公众筹集款物。但随着互联网和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募捐活动开始与其携手并迸发出极大的能量。此外,募捐的主体也从慈善机构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募捐的发起也具有了更大的随意性,即需要接受救助的个人、愿意救助他人的爱心人士、民间组织等均可利用网络发起募捐,并公布个人账户接受捐款。

网络募捐就其具体形式而言,大概有以下三类。一是在各大网络社区,通过发帖、发照片向公众求助;二是通过QQ群、微信、微博的方式扩散求助者信息,接受捐款;三是在电商平台上成立募捐小店,通过“销售爱心”等方式接受捐赠。

“敛财”“骗捐”质疑从未间断

近年来,各种名义的非公益组织或个人发起的网络募捐活动频繁出现,或为了救助患白血病的孩子,或为了帮助流浪数年的孤儿。信息经网络扩散之后,引发很多人慷慨解囊。但同时,未有合法慈善机构介入,单纯由个人或民间组织发起的网络募捐,由于募捐者的身份、款项的用途缺乏透明度,且此类行为在法律上的定位不够明晰,在获得一些肯定的同时,也遭受了不少质疑。

支持者认为,因网络引发的信息化,让募捐不再受到时空的限制,客观上改变了公益运作的环境以及公益行动的效率,网络直捐促进了点对点无缝对接,为受助者解困提供了强有力支撑。质疑者认为,网络募捐平台泥沙俱下,不容易分辨真伪,公众给私人账号捐款,缺乏必要的监督环节,募捐资金的使用、善款余额的处置缺乏透明度,容易出现“携款出走”的骗捐情形,伤害慈善公信力。

其实对于慈善来说,建立在朴素伦理上的真实、善意、公开、责任之目标从未改变,只是实现目标的途径却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但无论何种变化都当在规则范围之内。如果任由新兴的慈善方式在法外之地野蛮生长,则其秩序只能靠天然良知和道德来维系,从这个角度而言,人们担忧网络募捐的风险,亦不无道理。

法律缺位导致问题突出

不可否认,网络募捐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慈善的运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此作用能否保持,关键之一在于其存在的诸多问题能否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就我国针对募捐的法律、法规而言,法律层面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且该法的第2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可见,对于个人网络募捐而言,该部法律并不适用。规范性文件层面,国务院在2014年发布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虽然明确了“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但缺乏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正是相应法律、规范的缺乏,使网络募捐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募捐主体资格如何界定。对于能够进行募捐的主体,我国法律仅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对于自然人或者民间组织,能否擅自发起募捐,现在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成为很多人质疑网络募捐合法性的一个理由。

二是网络募捐资金用途如何监管。募捐者通过网络募捐到的资金往往不菲,其如何使用直接关系到捐赠人的善意能否实现。但由于个人网络募捐的账户时常是个人账户,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导致募捐资金用途无法监管,往往去向不明或改变用途,这也成为该种募捐屡遭质疑的重要原因。此外,如果受助者的困难解决之后,依然剩余大量钱款,此时当如何处理?这些都关乎网络募捐能否得到公众信任以及捐赠者利益的维护。

三是骗捐发生后责任如何承担。如果发生虚构事实进行骗捐的情形,其责任该如何承担?骗捐者承担何种责任?相关信息发布的网站又该承担何种责任?

网络募捐出现之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然而法律规范却并未跟上,如此一来,必然让很多心存捐赠愿望的民众产生迟疑,担心因行善而遭受欺骗。

延伸阅读 慈善需引导 法律待完善

新闻报道中,虽有专业人士表示可借鉴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网络募捐可能引发的问题,但与普通的赠与合同相比,因募捐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首先,普通赠与合同当中,赠与人和受赠人都是特定的;而网络募捐的受赠人虽然特定,但捐赠人是不特定的。其次,普通赠与合同中,法律重点考察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至于赠与人为何赠与,并不居于主要地位;网络募捐不同,不特定的捐赠人之所以作出捐赠的意思表示,其指向一般都是明确的,即希望通过该款项帮助受助人解决某一特定困难,该特定困难亦是受助人发起募捐的原因,故捐赠人所捐赠的款项用途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再次,普通赠与合同中,交付的完成意味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所有,一般而言,赠与人无权再对赠与的财产进行支配;而网络募捐中,因受助者解决困难所需款项时常具有明确性或终止性(如受助者已死亡),对于超出受助者所需的款项,是否必然属于受助者或其亲属所有则有待商榷。

综合上述对比,可见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范,并不能恰当地处理因网络募捐所引发的多种问题,且对于募捐主体、资金监管、骗捐责任等更“新颖”的问题,目前的法律制度并未涉及,故此,针对网络募捐的尴尬境地,尽快出台涵盖更为全面的募捐法确为现实所需。

鉴于网络募捐所具有的“双刃剑”特性,建议在制定募捐法律规范的时候,监管与鼓励并存。关于主体资格,建议原则上任何一个经历难以承受之风险者均可申请网络募捐。建议整合现有网络平台,鼓励各大门户网站开通公益平台功能,并直接与合法的慈善机构对接,每一个求助者都可通过上述网站求助,慈善机构具有认领并负责审核相关事实的义务。同时,对于未开通慈善功能的网站,应禁止其进行网络募捐,从而避免骗捐等非法行为的发生。对于每一起针对个人的募捐行为,建议规定网站可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善款的接受账户当受慈善机构监管,明确募捐费用总额、支出明细及依据的公示方式,并对解决困难之后剩余善款的所有、使用、退回作出规定。

此外,建议针对可能出现的求助者骗捐、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善款的情形,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方式。当然,骗捐事件发生后,在责任主体的确定上,应主要集中在诈骗者,对于已尽到一定审核义务的网站,只要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尽量避免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鼓励更多的网络平台去推崇公益事业,而不是因为对法律责任的恐惧而拒绝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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