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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 涉走私武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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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少年购买仿真枪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仅为收藏娱乐而非牟利,且未收到货物、未流入社会,希望改判无罪。福建高院认为,“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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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被判无期徒刑的19岁四川小伙刘为明(化名),日前被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原判。

2014年7月1日,刘为明花3万余元在台湾卖家处选购了24支仿真枪。7月22日,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刘为明在2014年8月31日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刑拘。

2015年5月泉州中院一审宣判,刘为明因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起诉书指出,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泉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明向境外卖家购买非法入境枪支,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9月初,福建省高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辩护律师称,少年购买仿真枪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仅为收藏娱乐而非牟利,且未收到货物、未流入社会,希望改判无罪。福建高院认为,“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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