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自8月15日起,广东省放开住宅和商业配套停车场的收费定价,由市场自行调节。新政刚刚推出,广州部分小区的停车场价格飙升,车主纷纷吐槽“停不起”。受访市民称不满物管滥用定价权。
据报道,自8月15日起,广东省放开住宅和商业配套停车场的收费定价,由市场自行调节。新政刚刚推出,广州部分小区的停车场价格飙升,车主纷纷吐槽“停不起”。受访市民称不满物管滥用定价权,物管方面则表示经营压力大,涨价属无奈。
早在停车费放开限价之初,舆论就担心停车费出现“一放就涨”的乱象。果不其然,政策正式实施刚过一周,就有小区将停车费调高将近一倍,且在调价之前仅仅给予业主口头告知,既未征询业主意见,也未进行公示,而更多小区则处于观望之中。
虽然车主纷纷吐槽“停不起”,但既然放开停车费定价,价格自然就会有涨有跌,既然停车位供不应求,那么涨价就在情理之中。所以,真问题并不在于能不能涨价,也不在于物管经营压力大是否属实,而在于应该如何涨价,以及如何构建一个良性的市场竞争格局。
其实法规是很明确的,对于共有产权车位,涨价必须满足“双过半”要求。所谓“双过半”,指的是必须有物业面积和人数都过半的业主同意,方能进行调价。然而,问题在于,广州目前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不到20%,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中有部分也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即便是业委会正常运作的小区,对于何为共有产权也与物业方面存在冲突。这种情形之下,指望“双过半”能遏制停车费想涨就涨显然不太乐观。
好在相关部门随后出台“政策解读”指出,对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前,停车物业费仍实行指导价。这一举措看似为停车费随意涨价设置一道防滑闸门,公众仍然不免担心,此前在指导价下,就有部分小区暗地突破限价而几乎未受到任何处理,如今放开市场定价,仅靠一句“政策解读”是否能够带来执法威力,也是难以让人乐观的。
至于那些在共有产权车位之外的停车位,是否涨价自然属于开发商和物业说了算。但说了算并不等于今天一句口头通知明天就能随意涨价,在涨价之初是否需要征求意见,在涨价时是否应该予以公示,这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以目前物业与小区业主并不对等的关系,车主如果不满,又有什么方式可以真正影响价格?
公众并非不明白,停车费价格由市场自行调节,反而更能促进资源优化调节,但令人担心的是,由于停车场建设责任履行并不到位,目前停车位供不应求,消费者与经营方之间不存在对等博弈的能力,任由停车费涨价,最终成本只会全部由消费者承担。换言之,在一个竞争条件并不完备的市场,“有形之手”能够而且必须发挥作用。
“有形之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严格监督停车费涨价是否符合“双过半”的要求,对于随意涨价的小区要有相应处罚措施。二是对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短期仍可继续实行指导价,但长远之计则在于促进业委会的设立,行政之手从中剥离,以业权来制衡物业,方是良性竞争常态。
【 此内容为优化阅读,进入原网站查看全文。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8610-87869808】日前,广东省发改委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正式规定自8月15日起,全面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而在8月5日,广东省发改委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小区停车费问题,含老旧小区、房改房,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服务收费暂按现行政策管理,其余问题“另行发文通知”。 以往在广州划分为三类地区的商业配套停车场收费,如今也没有了每小时的政府最高限价。 文件规定,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文件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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