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国发展神速,但人们素质往往赶不上城市发展,管理部门责任重大、任务繁重,重拳之下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这些都是实情。不管是不可能的,而要管理必须落实到人,处罚必须让人有所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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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在闹市街头安装了三处“抓拍神器”,有行人闯红灯,摄像机会录下整个过程,20秒钟内,闯红灯视频和行人脸部特写照片会自动上传至数据库,由文明办决定是否在大屏幕上滚动播放进行曝光。据说,安装一周以来,效果明显,但由此也引发舆论争议。
曝光闯红灯者形象以威慑交通违规行为,武昌区不是第一家,在先行者一个个偃旗息鼓之后,还来“东施效颦”的也不止武昌区一家,最后同样“出师未捷身先死”的肯定还会有武昌区这一家。
按理说,武昌区的做法也算仁至义尽了。对闯红灯的行人,“抓拍神器”一连拍下四张照片:当信号灯变成红灯,若有行人越过等候区,系统抓拍第一张照片,同时发出语音提醒:“当前红灯,请退回待行区。”行人若不顾语音提醒,走到斑马线中间时,会被抓拍第二张照片;若行人继续前行,将被抓拍第三张照片;第四张照片为闯红灯者的特写,能清晰显示其全貌。这足以说明,武昌区并没有“不教而诛”。而且,对抓拍到的行人,也要在第三次被拍到闯红灯后,才会被列入黑名单,加以曝光。看上去,似乎很人性化。
问题恰恰在于行人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无论罚则还是处罚主体,法律都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其中并没有“曝光个人形象”的处罚方式,文明办如此处罚依据何在?
更何况,文明办只是一个协调机构,从来没有得到法律授权,可以行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没有权力决定以曝光代替罚款。今日中国社会需要大力建设精神文明,按照中央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个字”,“法治”恰恰是其中的重要项目。一个机构在建设精神文明的名义下,越权行使职权,岂非对法治原则的直接违背?武昌区难道不知道,先行城市几乎都是因为于法无据才收回如此有效治理闯红灯行为的“杀手锏”?
当然,武昌区出此下策,也有其无奈之处。一则行人闯红灯积习难改,不出些狠招,难以奏效;二则现行处罚尺度过于宽松,物价上涨了那么多,罚款仍然停留在最多不超过50元,如此“便宜”怎么会有效果?交通部门治不好闯红灯这个“影响城市形象”的顽疾,这才有文明办走上第一线。
文明办治理闯红灯,不能罚款,这点法律意识还是有的,采用曝光手段,既能体现柔性执法,回避执法主体的资格问题,还能“打蛇打七寸”,击中素爱面子的中国人软肋。想想新加坡对违法者处以鞭刑,大庭广众之下打屁股,让所有顽劣之徒闻风丧胆,换来新加坡风气良好的美名。现在鞭笞之刑无法效仿,“羞辱”的性质可以移花接木,这才有了“抓拍神器”走上街头,一战成名。
中国发展神速,但人们的素质往往赶不上城市发展速度,管理部门责任重大、任务繁重,重拳之下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这些都是实情。不管是不可能的,而要管理必须落实到人,处罚必须让人有所忌惮,否则管了也是白管。在这种情况下,当现行罚则明显落后于社会实际时,有所改变、有所创新,也不是不可以。但依法行政是底线,除非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条,否则再大的理由,都不足以让任何一个部门或机构的善意之举自然成为合法之行。为什么在许多地方,对闯红灯的行人进行“羞辱性处罚”时,都看不到交管部门的身影,道理就在这里:依法行政的刚性规定使这些部门即便有“杀手锏”也不敢随便祭出。在这一点上,武昌区文明办真该好好地学一学。(作者为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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