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如果该笔款项被挪作他用,是用于部门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就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果是私营企业,公众可以选择办卡,也可以选择不办卡,但公交作为公共产品,市民并不具有选择权。”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教授认为,公共交通不同于私营部门,收费必须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公交卡的办理和运营确实需要成本,问题是成本该由谁来承担?公共交通是有财政补贴的,公交卡制卡成本是否在补贴范围内?是否已经在车费中做了均摊?如果希望由乘客承担,则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政府许可。”李东方说。
“如果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费的批复里并未提到‘磨损费’,意味着公交公司收取磨损费没有得到批复。”李东方说,类似涉及公众利益的收费,收费前应该举行社会听证,详细论证。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封顶认为,市民卡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标注的“磨损费”实际是在免除市民卡公司自身的责任,加大了消费者责任,应属于无效条款。“市民接受的是这个服务,服务中的设备磨损不应该由消费者买单。比如到餐厅吃饭,餐厅可以收取服务费,但如若收取桌子磨损费、餐具磨损费就是不合理的。”
“仅靠外面张贴的一纸规定就收费并不合理,即便是要收取磨损费,也应该通过在公交卡上注明等方式明确告知办卡人。”李东方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
公交卡磨损费收取后应该专门用于公交运营,而不能作为公交公司自由支配的资金。“取之于民应该用之于民,收取的费用不能成为部门利益,更不能用于提高职工待遇。”李东方认为,即便公交公司收费,也应在处理具体账目时专项用于公共交通运营,并通过信息公开确保不被挪用。
“如果该笔款项被挪作他用,是用于部门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就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李东方说。
有南京市民指出,若市民卡公司所说的运营亏空属实,就该亮出成本核算,不能喊一句“亏空”就把手伸进老百姓钱包里。
江苏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刘小冰认为,押金本身是一种担保物权,所有权属于卡片使用者,市民卡公司借磨损之名转换了物权,继而将其投入到公司运营之中,也显然改变了押金的用途,所谓押金早已名不副实。
对于收取磨损费的做法,专家认为并不明智。“现在的公交卡都是预充值的,还有收取的押金,庞大的资金产生的利息足以抵消成本。”刘小冰认为,“有了损失就由消费者承担,却忽略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是典型的傲慢心态。”
李东方举了一个更通俗的例子,“为什么宾馆房卡不会直接收取磨损费?实际上钱已经分摊在了房费中,公开收取磨损费的方式并不明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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