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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黑名单”的建立还需做加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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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施行。该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如果游客的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4月7日《新京报》)

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不仅符合民意的期待,也契合法理的规范。不过,仔细审视当前的“游客黑名单”办法,仍然有一些疑问待解。办法规定,黑名单信息在旅行社之间相互共享,这会不会导致信息泄露?必要的惩戒机制能否真正跟上?毕竟黑名单上游客的信息还是比较全面的;再者,如此黑名单的出炉,会不会让旅行社变得更加强势,让游客权利处于更加逼仄的位置?而除此之外,游客一般的不文明行为,这部办法似乎又无能为力,只具备引导价值。这就是说,在信息保护、游客权利保障、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以及执行等方面,“游客黑名单”仍然要做好加法。

此外,办法还规定,游客黑名单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对不文明游客而言,有的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有的遭遇舆论谴责……大多已经遭遇惩戒,如果还把他们的信息当成公共信息给这些部门共享,是不是有“连坐”之嫌?这是否合理仍有待征询民意。从这个方面来说,对于“游客黑名单”里面的一些规定,是不是也应该做一定的减法?这仍然是值得思考的。

可以说,“游客黑名单”虽好,但要做到必要的公平与正义,这背后仍然存在太多尚未填平的沟壑。因而,就“游客黑名单”而言,不仅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兜底,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成功的经验,更需要做好必要的加减法。唯有如此,“游客黑名单”才能更好地照进现实,成为倒逼游客文明出游的有力武器。

□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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