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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获刑10年 宣判当天“保外就医”

据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身负命案监外执行后竟再杀人……减刑假释,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下,日益演变成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

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超过800“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对于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觑,打击“高墙内腐败”须堵住制度“后门”。

案例  “三类罪犯”是重灾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最新通报,2014年广东有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刑罚,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等12名厅局级干部。

去年3月20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

行动中,对于保外就医的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

从查处的情况来看,哪些人员“逍遥狱外”,享受“高墙特权”?

1 “有权人”难脱权力隐身衣

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被判处10年徒刑,还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建生服刑4年,先后5次被保外就医;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

2 “有钱人” 金钱开道

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广东省监狱、看守所有关人员收受张海亲友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在转监、虚假立功、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其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云南一罪犯高价购买他人颈椎错位的X光片,“移植”造假病例,成功“保外就医”。

3 “内部人”开启“绿色通道”

辽宁省营口监狱原副监狱长李某等3人利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便利受贿。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违法监外执行案中,林崇中家属贿赂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刘某、原教导员涂某,以及做取保候审鉴定的医院医生和医务科长,使法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

探因  “休假式服刑”缘于制度设计存“后门”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监外执行”规则设计尚不健全,从审批到监管,规定笼统,加上司法、检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门在一些地方对接不畅,缺乏沟通,易造成服刑人员的“脱管”窘境。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三军说,“在实践中,决定机关却很少与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出监后,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罪犯释放后很容易脱管。” 例如,曾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广东省电白县原教育局局长陈建明,被裁决暂予监外执行后被县法院从看守所提走,但他并未被送到相关部门监管,法院等部门均不知其去向达8年之久。

“新刑诉法中的伪证罪,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海南省海口中院的一位法官说,“这助长了不良医生虚假鉴定的歪风”。

由于法规滞后、审批流程过于简单,监督难以到位。例如,1990年颁布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包括疾病标准在内的多项规定模糊,早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业内人士认为,违法“监外执行”对于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觑,要杜绝自己人查自己人,使一些人难以插手,才能遏制“监外执行”乱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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