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白人警察威尔逊枪杀非洲裔青年布朗被裁定合法不予起诉,全美各地日前爆发大规模示威游行,涉事的密苏里州弗格森小镇,更是迅速演变成严重骚乱,截至25日清晨已有超过80人被警方逮捕,进驻弗格森维持秩序的国民警卫队人数已达2200人。有评论说,这是美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骚乱。
是一起普遍的社会治安事件,还是背后隐藏着白人对黑人的歧视和过度执法,已经很难说清楚道明白。然而,在裁决宣布后,全美各地的大规模示威游行,却已在民间层面有了一种定决:布朗是被无辜枪杀,白人对非洲裔有歧视,陪审团偏向白人。
弗格森事件牵动全美神经并在裁决后引发严重骚乱,说明在任何一个所谓“现代性”充分发育的社会,仍然会有触动社会敏感神经的难解问题。美国民间对大陪审团决定的不满,背后的种族想象不言而喻,而种族隔阂在美国的存在,也是一清二楚。
按理说,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应该服从于法律的裁断,然而,由于不同种族之间若隐若现的或深或浅的鸿沟,法治在处理不同种族之间发生的事件时,它的有效性也会打折扣,法治的限度也暴露无遗。
在“弗格森骚乱”发生后,中国舆论出现了两种有意味的态度:一种是视若无睹;另一种是幸灾乐祸。前一种态度出现在惯常“美化美国”的人群中,打开新浪博客和手机微信,这些人面对发生在美国的骚乱,选择了沉默。后一种态度出现在惯常“丑化美国”的人群中,美国一有点“负面新闻”,便点燃了他们的兴奋点,“弗格森骚乱”成为证明美国“丑恶”的一个新证据。
这两种态度都有问题,实际上都投射了对中国发展现状的不同理解。前一种态度,对骚乱选择忽略,是因为它毕竟不是什么好事,谈得多了,会冲击人们对美国制度体系和社会的美好想象。
这种态度的耐人寻味之处,是在两三百年前,中国也曾经被欧洲人当作路灯。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不少哲学家,当年就曾要按心目中理想的中国样式来改造欧洲。莱布尼茨曾力言中国在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实际上都比欧洲高明。伏尔泰在1756年出版的《道德论》中也说,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是“道德和法律”。直至19世纪欧洲人与中国接触日渐增多后,这种无厘头的文化迷信才告破灭。
完美的美国并不存在,正如完美的中国不曾存在。今天的不少中国人与当年的不少欧洲人相反,建构起了一个“完美的西方(美国)VS有缺陷的中国”的神话。这个神话该破除了。
幸灾乐祸的态度同样不足取。这是发生在美国的骚乱,却未必不会映照出其他国家包括中国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族群、多种族国家,在任何国家,发生在族际间的本属一般性社会治安的事件,都有可能被想象或塑造成族群或种族问题,而一旦被塑造成后一类问题,将可能给国家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在此问题上,还没多少国家握有良策。在英国和法国,近年来也发生过极为严重的种族骚乱。德国总理默克尔在2011年公开表示:多元文化主义已经失败,无法处理族群隔阂。这一方面说明了现代治理的限度,并不存在无限美好的国家,不要以为发达国家能够为其他国家提供解决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全能方案;另一方面也提醒人们,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此种类型问题,都应成为本国处理类似问题的一个借鉴,他人今日之伤,未必不会是自己明日之痛。
“弗格森骚乱”让人们看到了法治的限度和无奈,同时还提醒人们,在碰到类似事件时,既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也要尽量考虑族性问题的存在,在具体裁量时特别要小心行事。17世纪的英国启蒙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曾认为,法治不是万能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场合,或者严格呆板执行法律明显有害时,贤明的执政者为人民的福利而动用特权,不仅不是恶,而且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善。国家治理的目的是为社会寻求最大程度的和谐和福利,当机械地奉行某种程序和规则可能造成社会伤害时,就应当在国家最高法律即宪法的范畴内,寻求问题的弹性解决。(完)
程亚文(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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