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此次《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法律“短板”终于有望“补齐”。从《意见稿》具体内容来看,其中也有许多非常值得点赞的“亮点”。如对“家暴”概念、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而在“家暴”处置惩治方面,不仅对加害人专门设置了“公安机关告诫制度”,而且对民事诉讼中的家暴受害人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但是,在赞赏肯定这些亮点的同时,也要充分意识到,要想有效减少遏制各种现实存在的家暴行为,《反家暴法》固然必不可少,但仅靠一部《反家暴法》仍远远不够,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因此,其一,除了《反家暴法》本身,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其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形成严密和完整的“反家暴”法律体系,如配套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处罚规定。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刑法》实际上并无专门的“家庭暴力罪”,而只有笼统且量刑偏轻的“虐待罪”;而《处罚法》中仅相当宽松地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其二,更重要的是,除了法治层面的反家暴立法,还要进一步完善能充分凸显“德治”作用、有助于“法治德治并举”的全方位反家暴社会治理体系。借助于德治的特殊教育感化作用,势必有利于从思想道德源头上有效铲除家暴滋生的土壤。相比其他“暴力”性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实际上具有更为浓厚的道德伦理根源,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修养问题。
另外,还要重视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调解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完)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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