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平江县一座火电厂可能落户,因为担心环境污染,项目遭遇民众反对,项目前期工作停止,县委书记田自力辞职。对于田自力的辞职,有多种解读:当地政界解读为,“好心办坏事”后的“负气”之举;还有人认为,这是官员主动承担责任的体现,值得称赞。若如报道所说,田自力是“主动辞职”,则其行动在国内官场确实颇显另类。现实中,能够“引咎辞职”的官员不能说没有,但确实少之又少。
在我的印象中,关注度比较高的是,山西前省长多年前因溃坝事故引咎辞职,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前局长因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咎辞职。但更多的印象是,许多重大事件发生后,即使事件性质非常恶劣,也鲜有官员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官员们往往能拖则拖,实在拖不过,只好由组织免职了事。更有甚者,一些官员即使被免职,表现出的仍不是深刻反省和主动担责,而是抵赖不了之后的无可奈何。免职之后,一些人也只想着争取早日复出,甚至法定的责任期限还没有到就迫不争待地悄悄复出。
引咎辞职,是官员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属于“自责”而非“他责”——也就是,面对重大事件,能够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而非由组织督促之下被迫承担责任。“主动辞职”,表现的是主观上对于自身职责深刻反省与主动担当,体现的是对政治伦理的尊重。这种行为扎根于官员的道德自觉和职业荣誉感,体现官员的良知与尊严,还有对民意的尊重——官员的权力来自大众的授予,那么,当事情没有办好,自觉承担责任就是题中之意。虽然引咎辞职不能代替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但其本意正是要坚持群众路线,自觉对人民大众负责。
事实上,引咎辞职在法律和领导干部任用条例里都有规定,《公务员法》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从这些法律和条例看,引咎辞职应当成为官员承担责任的方式,但现实中,“自责”者少,“他责”者众。这说明,当前官员责任担当意识还有待加强,也说明,唤醒官员群体的职业尊严感,强化政治伦理,非常必要。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主动辞职的官员,的确值得点赞。也许,主动辞职对当事人的职业生涯会带来重大损失,但主动担当的责任意识令人尊敬,尤其值得官员群体关注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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