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念斌被判无罪了,司法机关没有“新证据”,就别来折腾他。不要用“死者不瞑目”、“正义未实现”的名义折腾一个已经无罪的活人。
今年8月,身陷囹圄8年、曾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终于被判决无罪了。
然而他的麻烦还没有完,11月14日,念斌在当地办理护照时被拒,因其身份仍是“犯罪嫌疑人”。当时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处称这是“信息更新滞后所致”。很多人也善意地相信了这个解释,很难想象福建司法机关在关了念斌8年之后,还会继续为难他。
但据澎湃新闻昨日报道,9月份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已对他重新立案侦查,念斌被列为嫌疑人,作为“布控对象”不允许出境。
一个公民,即使在被法院终审宣判无罪之后,仍不能摆脱“犯罪嫌疑人”的帽子,还要就同一个案件接受司法机关无休止的调查。哪里出了问题?
“禁止双重危险”,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刑事诉讼机制,而大陆法系将之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这一公约,虽然还没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将之概括为:“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禁止双重危险”对于保护公民、防止刑事程序滥用意义重大,正像法学家雨果·布莱克所说:“国家不能凭借强大的资源和权力对一个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反复进行追诉,使被告人因不断被追诉而陷入困窘、消耗、折磨的状态,使他长期生活在焦虑、不安之中。同时,重复追诉增加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的可能性。”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直接明确这一原则,但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保护当事人人权原则;而且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对于已经宣告无罪的案件,除非有“新的事实、证据”,否则不接受重新起诉。这也成为中国式的“禁止双重危险”机制,起到了制止滥用司法程序、落实无罪推定的作用。
既然念斌被判无罪了,司法机关没有“新证据”,就别来折腾他。他就是一个清白的人,该国家赔偿的就国家赔偿,该褒扬律师据理力争的就褒扬。
不要用“死者不瞑目”、“正义未实现”的名义折腾一个已无罪的活人,这是“枉法维稳”的思维。
又或者,否认这是一个冤案,刻意强调念斌是“因证据不足”才被释放,甚至暗示这是律师“钻了法律的空子”的所谓“中国的辛普森案”——这是对“疑罪从无”的曲解,也成为一些冤案的“群众基础”。不肃清这种遗毒,则法治难彰。
按“疑罪从无”原则,警方早在8年前抓捕念斌时,就应该取得充分的有罪证据,但警方没有做到,甚至涉嫌严重的证据造假问题;在念斌被羁押8年之后,警方还是没有找到充分证据;最后念斌被无罪释放了,警方却坚持:“还没完!你的有罪证据,我还在找!你还是犯罪嫌疑人!”这还能叫无罪推定吗?
早报在8月26日,念斌被判决无罪时曾发表社论《念斌与辛普森之间隔着N个赵作海》:念斌案平反,不意味着中国司法公正的焦点问题在一夜间就穿越到美国式的“高冷”的程序瑕疵上去了,还是得从杜绝刑讯逼供、对证据不足案件坚持做出无罪判决、防止权力对司法独立的干扰做起。
就目前来看,念斌没有得到国家赔偿,其反映的刑讯逼供、警方涉嫌证据造假问题也没有得到及时调查追究,相反他仍戴着一顶“犯罪嫌疑人”的帽子;这说明中国没有“辛普森”,还是从妥善处置赵作海、念斌、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们做起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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