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等媒体报道,近日,甘肃兰州城关区一名高龄环卫工被迫签“生死状”,承诺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损害均由自己承担,这事引起关注。当地环卫局回应,这是个别做法,此前已为一些已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的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签“生死状”的做法已经被叫停。
不管当地是否叫停这样的行为,签订“生死状”于情于法,都不恰当。这中间,相关部门可能对法律、工伤保险以及对已到退休年龄但未退休的职工的权益,存在误读和误判。 首先,劳动者退休后,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退出劳动关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一些身体硬朗的,愿意继续从事劳动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即使是劳务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假如劳动者是农民工,且该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确立的依然是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职业损害,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再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多次强调类似案件应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和待遇处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山东省高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也做了肯定回答。
由是观之,不管劳动者是否超过了退休年龄,只要其还在工作,用人单位就需对其执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一旦受伤,就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就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法参保,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拒绝对劳动者的赔偿。
目前来看,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可能有一些衔接不上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一个大方向。所以遇到雇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该做的是如何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用一纸“生死状”推卸责任,推也推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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