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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王欣等被告当庭认罪 技术无罪不是违法借口

2016-09-10 07:53 | 国搜报刊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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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9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开庭审理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等均当庭认罪。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快播公司及王欣等被告当庭认罪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海淀区的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服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三台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公诉机关指出,快播公司盈利主要依靠广告费、游戏分成、会员费和电子硬件等来源,其中,广告费和会员费收入来自快播事业部,均与快播播放器的使用有关。快播事业部的营业收入逐年增长,2013年,已突破1.4亿元。其中,资讯快播和第三方软件捆绑收入占比分别达到49.25%和27.59%。

“在社会责任和公司利益面前,我更多地选择了公司利益。”庭审现场,王欣表示,之前没有认罪,是因为认为他在主观上并没有违法犯罪。但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和对社会反映的了解,他逐渐意识到,先前的想法存在片面性。

公诉机关指出,此次庭审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明确表示认罪、悔罪,并提交了认罪悔过书。被告人吴铭对快播公司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一定辩解。

“技术本身当然无罪,但是如果使用技术的人用以危害社会,那就是违法犯罪。”庭审现场,公诉人指出,依法惩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事关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以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希望案例成互联网行业自律警示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快播”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次开庭着重针对首次开庭中提出的涉案四台服务器查封、保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等问题展开了调查。被告快播公司及公司内直接负责的王欣等三名主管人员均在庭上表示认罪。公诉机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快播公司及上述三名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据了解,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因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於今年1月7日、8日在海淀区法院首次出庭受审,此后“快播”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首次开庭中,被告人方提出,作为案件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涉案四台服务器,查封、保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原始数据有可能受到破坏等意见,成为今天庭审调查的主要内容。

记者了解到,在第一次开庭后,海淀区法院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四台服务器及存储内容进行了检验,并就案件来源,涉案四台服务器的移交、保管、扣押,被告人王欣的到案经过等情况一一进行了调查核实。此次开庭前,法院又再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了双方意见,且决定在二次开庭时恢复法庭调查,再次进行法庭质证。

今天上午的法庭调查,法庭出示了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也经传唤出庭作证。根据鉴定结论,没有发现在2013年11月18日后有从外部拷入或修改的痕迹。

经过法庭调查后,被告快播公司以及王欣等三名高管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快播公司事业部总经理吴铭认为,公司犯罪是成立的,但是从其个人工作分工来说,他的工作与监管无关,且其上任时已经存在快播软件,因此自己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该构成犯罪。张克东和牛文举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在此基础上,公诉人表示,快播公司及被告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明知快播平台中存在海量淫秽视频而怠於监管,放任淫秽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作为快播网络平台的控制与管理者,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对本公司视频网络平台中存在海量淫秽视频是完全明知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他们依法应当积极采取技术手段将海量淫秽视频加以屏蔽和监管,且他们也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做到这一点,然而他们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放任淫秽视频在网络空间广泛流转、传播。同时,快播公司还基於牟取利益的目的,在全国各地架设上千台缓存服务器提供视频下载流量补偿服务,以提高用户体验,由此又对淫秽视频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公诉人也提出,本案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新型犯罪,其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与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行为人不是淫秽视频的直接上传者,而是懈怠监管、放任传播,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同时,快播公司的传播行为与用户上传行为具有混同性,构建的大型网络传输平台自身又具有广泛性,网络用户和快播软件使用者数量也十分庞大,因此基於这样一些实际情况,决定了本案传播的淫秽视频虽然数量巨大,但与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也确实具有不同的特点。综合考虑,建议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基於被告公司及被告人意见的转变,今天庭上,辩护人也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辩护意见。快播公司的辩护人主张,本案发生在一个特殊的社会环境之下,快播公司不是直接的传播者,经过两次的庭审和被告人不断提高自身的认识,希望法庭贯彻认罪认罚政策,对被告单位最大限度地从宽处罚。

王欣的辩护人表示,快播的技术不是为了淫秽视频而研发的,而且淫秽视频的源头是发布者,而不是快播的服务器,王欣的这种放任心态实际上是由於屏蔽技术的难度较大而造成的,与能管而不管的主观恶性还是有区别的。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欣也表示:“借这个机会我对受到伤害的网民道歉,如果我还有机会创业,我会把我所学到的技术专业服务於社会,希望快播的案例成为行业自律的警示。”

技术无罪不是违法借口

快播案庭审中,王欣那句“技术无罪”,博得了无数网友的同情和支持。只从字面理解,笔者完全赞同这句话,但细想来,法律与技术之间还是泾渭分明的,法律何时评价过“技术”本身,有罪抑或无罪,从来都是对人,对人的行为,而非人使用的工具。“技术无罪”这个以工具本身代替人的行为的评价逻辑显然经不起推敲。

当然,笔者理解,王欣及其众粉丝们通过“技术无罪”还想表达另一层意思,就是在理论界达成一定共识的“技术中立原则”。说起这个原则,虽然刑事领域听着陌生,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可不是一个新鲜出炉的理论。早在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索尼案,就因为索尼公司生产的录像机带有录制电视节目并提供回看功能,引发作品权利人不满起诉侵权,美国大法官认为,索尼公司生产的这款录像机,不是专门用于侵权目的,而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因此不构成侵权,这项规则后被解读为“技术中立原则”。

当然,美国人经过了多年的“冷思考”已不断修正这个理论。特别是通过Napster案和Grokster案中对使用P2P技术大量分享盗版音乐的Napster公司明知侵权内容存在而放任不管,Grokster公司甚至还诱导用户分享侵权内容,实质上帮助了侵权后果扩大,而重罚了这两个公司。可见“技术中立原则”可适用的情形远非对字面含义简单理解即可,不是一涉及技术,就能豁免法律责任。

实际上,即使在以技术中立原则频繁作为抗辩理由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放眼望去,能获得免责的情形也非常有限。为什么呢,因为创造一项技术,或者使用一项技术,离不开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只要应知或明知侵权而通过这项技术为之,法律就会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评判。互联网时代,被诉的互联网公司,哪个没有几项技术,要都能以技术中立豁免了,百度会因“魏则西事件”被纠缠不休吗,阿里会因为平台上屡禁不止的假货被群伐的口水淹没吗,360还会因为3Q大战被最高院判罚500万吗?显然,“技术中立”没能成为像样的挡箭牌。

技术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具有工具性质,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开发者和使用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反映了技术开发者和使用者的行为目的。一项专门用于炼制毒品的技术,不论多么精妙,相信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会被取缔,设计这项技术的人能以技术中立原则维护其技术产生的收益吗?当然不能。

如果一项技术不是专门用来做非法的事情,通常认为这项技术是中立的,那么谁可以获得免责,就需要厘清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围绕技术可以简单划分两类人,创造技术的人和使用技术的人,只有创造技术的人才可能获得技术中立原则免责,使用技术的人即使获得免责,也得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一般与技术中立原则无关。

举个常见的例子:刀,刀可以切菜,亦可以杀人,当有人用刀来杀人,这个人能堂而皇之地以刀的工具性特点而主张自己有权获得技术中立豁免吗?不能。显然,技术中立只是给做刀的人,不因为之后有人拿着他做出来的刀杀人而被株连。知识产权案件中,之所以被告都无法获得技术中立原则的豁免,正是因为这些被告或者是使用技术的人,或者既是创造技术的人,同时也是使用技术的人,而这些使用行为都是商业经营行为,追逐利益才是本性,谈何中立。

回到快播案,很多人会说快播所用的技术不只是传播淫秽视频,还能播放合法影视作品,不能因为里面出现了淫秽视频,连提供技术的人都被殃及追责。凡是冷静思考的人,都能清楚意识到一个关键问题,王欣的团队创造出了快播特有的视频分享技术,仅在这一层面,似乎可以获得技术中立免责,但王欣团队止步于此了吗?没有。他们利用该技术从事商业经营,而且与Napster案和Grokster案中两公司的行为惊人相似,甚至在被明确警告、处罚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对有能力控制删除的淫秽视频不仅放任不管,而且极力诱导。这一行为已经完全与技术中立原则背道而驰。

互联网已经颠覆了传统企业建立在成本收益基础上的营利评价机制。在互联网世界,只要有用户,就有市场。为了吸引用户,增强用户粘性,提高用户访问量,互联网企业可以不惜代价,不计成本地使出各种招数取悦于用户。大部分企业选择了“烧”投资人的钱补贴用户,但利诱之下用户的忠诚度有限。快播的聪明之处似乎弥补了这个缺陷,利用了占据整个世界网络流量总量的一半以上的淫秽和色情信息笼络用户。没有这些淫秽色情视频存在,仅仅有“快播播放器”等技术性工具,快播如何能成为“宅男神器”,又如何在短短数年中占据视频行业半壁江山。而这样的“成绩”,也绝非任何技术本身可以实现的。另外,还有人将快播中传播淫秽色情视频的责任推到用户身上,提出因为用户主动上传所致,与快播无关。即使用户传播这类视频有不当之处,但快播就能在明知这些视频非法的情况下仍然用之营利,甚至诱导用户上传这类视频,而在面临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把过错都推给快播用户,自己则以仅提供了中立技术求得“独善其身”。这一逻辑显然背离了行为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快播为了吸引更多用户抛弃法律底线的行为,才是应当获得法律评价的行为,技术仅是助其吸引用户不惜冒险所走“捷径”的工具,工具的中立性无法替代经营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稿件综合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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