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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巨灾保险:为何优先开展地震巨灾险?赔付占比尚未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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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国争取在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在2017年-2020年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到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中。

资料图

近来,我国多个省市遭遇洪涝灾害,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应对这一问题,不能只说天灾无情人有情,还可引入构建巨灾保险制度。

首款巨灾险“落地”

7月1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在全国开始销售,标志着我国首款巨灾险正式推出。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指出,优先开展地震巨灾保险是考虑到地震分布广、灾害损失大,根据前期调研,80%多的调查者都选择了地震作为巨灾保险的优先考虑。

“首款巨灾保险产品的诞生对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具有‘破冰’的意义,相比于前期的局部试点,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其对后期巨灾保险发展有很好的引导作用,也将有利于改变我国依靠政府救助应对巨灾的现状,逐步在我国真正实现多主体、多渠道的救灾模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保监会介绍,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设计在保障对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条款费率及保险理赔等5大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如保险金额,城乡区别实施,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分别为5万元、2万元,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保险理赔则根据破坏等级分3档理赔。

在具体运行中,为了提高承保能力,由45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将共同参与损失分担,并基于“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原则,设定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

2017年前完成立法

对于地震巨灾保险的下一步发展,中国地震局震防司司长孙福梁认为,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应由基本法律予以确立,后期要加快立法,在立法中明确政府、保险公司等各方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地震巨灾保险的实际操作。

从全球范围来看,推动巨灾保险立法是一项基本工作。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多国都在保险法规中明确了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将各方权利义务以法律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如美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先后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洪水灾害防御法》两部涉及洪水巨灾保险的立法。

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在加紧落实巨灾保险立法工作。何浩指出,我国争取在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在2017年-2020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并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到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中。

保险赔付占比据估尚未超过1%

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许闲在《解放日报》上刊发的文章中提到,面对自然灾害损失,国际上常用的方法是利用保险机制转移灾害风险。统计显示,保险业在转移自然灾害风险上大约承担着30%至40%的损失。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保险市场。虽然有关方面还未发布过保险赔付占整体灾害损失比重的数据,但大部分学者估算这一比例未超过1%。

巨灾险属于灾害经济学范畴,即用经济学方法解决灾害问题,或减少因灾害带来的损失等。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保险业的灾害救助参与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同样强调,要“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大致分“三步走”战略: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在2017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

其中,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是我国巨灾保险的破冰之举,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次试点采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原则,政府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提供支持,保险公司利用市场机制保障巨灾风险,奠定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科学基础。同时,结合多方面的灾害管理主体,通过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制度设计将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专项准备金和财政等多方主体联系起来,从而构建强大的灾害保障体系。

除城乡居民住宅外保障对象应进一步拓展

破冰之后,有必要总结经验,并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予以前瞻性研究。

从现有制度设计看,目前的巨灾保险仅覆盖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事实上,我国幅员辽阔,除地震以外,还受到台风、洪水、泥石流、干旱等其他自然灾害的威胁,并且不同地区可能受到威胁的自然灾害差异较大。因此,单一险种巨灾保险覆盖全国范围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还需要进一步开发细分产品。不同险种在制度设计上,也应该与当地风险状况的分布相协调。有的险种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有的险种则可能针对特定地区更加科学。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可供参考。比如,美国的地震灾害保险主要针对加利福尼亚州,而洪灾保险计划覆盖全国范围。

现有地震保险主要保障的是城乡居民住宅,未来的巨灾保险保障对象应该拓展到财产保险的其他领域。比如,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所承保的日用品、室内装修物等; 企业财产保险所覆盖的固定资产、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原材料等。此外,国外典型的巨灾保险产品还包括企业生产营业中断险,承保因为巨灾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营业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尽管巨灾保险多数情况下特指财产保险,但自然灾害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和损失也同样需要考虑,从而使巨灾保险制度实现人寿与非人寿保险的全面覆盖。

构建风险定价中心助推上海金融中心建设

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中,上海形成了完善先进的基础设施、健康活跃的金融环境和高效有序的金融秩序。从灾害本身而言,上海并非自然灾害的多发高发地。但是,上海具有金融建设多方面优势,这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金融产品开发和制度建设探索有重要的价值。就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而言,上海可以依托当前的金融优势,发展出有别于其他省市的巨灾保险模式、产品和制度,从而为巨灾险制度建设提供先行探索经验。

首先,积极发展二级再保险机制。利用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和改革试点、中国首个保险交易所“落沪”的制度红利、国际金融资源积聚等优势,吸引我国各类巨灾保险进一步在上海进行风险转移和分散。全国范围的巨灾保险风险通过集中在上海的再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实现时空上的风险中和,而且有利于提高保险积聚效应和规模效应。

其次,尝试巨灾保险连接证券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将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风险通过金融有价证券向资本市场转移的一种工具,本质上是保险负债的证券化,其业务的复杂性要求相关保险技术的支持。发行巨灾保险连接证券在活跃金融市场、丰富金融产品的同时,将扩大我国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拓宽巨灾风险损失融资渠道。

最后,上海还可以力争成为巨灾风险定价中心,通过对自然灾害数据的搜集与分析,推动对巨灾风险损失分担机制、指数保险研发等前沿研究和试验。除了巨灾风险证券化外,资本、指数保险、小额保险等多种形式也应该综合发展,进而使巨灾保险成为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新兴力量。【稿件综合人民日报海外版、解放日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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