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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定 土质下降明显约谈负责人

核心提示:针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3个“十条”的编制工作。其中,“大气十条”、“水十条”分别于2013年、2015年发布实施。

针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3个“十条”的编制工作。其中,“大气十条”、“水十条”分别于2013年、2015年发布实施。

昨日下午,国务院正式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全文。

“土十条”历时3年,5次征求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3次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意见,修改50余次。共提出10条35款,231项具体措施。针对当前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土十条”提出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土十条”首次提出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

此外,“土十条”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土十条”提出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摸清土壤污染家底。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土十条”明确,相关部门将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土壤监测能力

在“土十条”行动计划中,首先提出的即是要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其中明确,要在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同时还提出,要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此外,“土十条”提出,要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

据了解,土十条首次提出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具体的目标为,到2020年,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守住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底线

“土十条”提出,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针对农用地,“土十条”提出分类管理,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于建设用地,“土十条”提出实施准入管理,要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并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土壤质量下降明显约谈负责人

“土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根据安排,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此外,评估和考核结果还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京津冀等区域率先完成修复规划

“土十条”提出,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首先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

土壤污染有哪些危害?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土壤环境保护中心)主任王夏晖表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例如水体发黑发臭、大气灰霾等,通过视觉、呼吸就能感受到。但土壤污染往往比较隐蔽,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产品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被形象地称作看不见的污染。另外,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生危害通常时间较长,具有滞后性。

另外,土壤污染具有扩散慢和易于累积的特点,且土壤污染的危害较大,主要是对农产品安全、人居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土壤污染还可影响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生长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不利于土壤养分转化和肥力保持,影响土壤的正常功能。

土壤污染治理有哪些困难?

王夏晖说,我国土壤环境管理基础十分薄弱。首先是家底仍不够清楚。2005年至2013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调查的精度尚难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亟待在相关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更高精度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同时,我国土壤环境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世界上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制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专项法律,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目前仍在起草过程中。

另外,王夏晖说,目前各方责任不够清晰,尚未形成合力。土壤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但目前仍未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大多数地方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尚未将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作为规划用途的重要考量因素。

“土十条”工作任务与目标

2016年底前

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

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2018年底前

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

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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