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太山庙镇两干部为抢十几块钱的微信红包发生肢体冲突,县纪委对此立案调查。据新闻报道,事发当晚,太山庙镇政府工作人员谢某正在宿舍吃饭,这时微信群中该镇政府干部李某发了一个20元的红包,谢某随手一点就抢到了18.42元。李某在微信中要求谢某返还抢到的红包,两人为此争执起来,李某一拳将谢某眼睛打伤。
微信红包这两年非常流行,因为微信抢红包发生争执的不止这一件,那么,发出微信红包后究竟能否要求抢红包者返还呢?微信红包带有支付、转账的功能,发红包不是一种可以单纯定义的法律行为,而发出微信红包后是否能够要求抢红包者返还,关键就要看发红包的法律性质。
转账红包发错对象,有权要求返还
微信红包有支付、转账的功能,实践中,常有人通过微信红包进行钱款支付,如果发红包是用于向特定人进行支付、转账,在这个过程中,若发生支付错误的情况,可以要求收到红包者予以返还。例如,甲借给乙50元,乙欲通过微信红包向甲还款50元,但因为乙操作失误,将50元红包错发给了丙,此时乙可以要求丙返还。
转账红包发错对象,有权要求收到者返还,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红包转账是一种指向特定人的法律行为,错收红包者属于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赠与合意的发红包,有权要求返还
在排除点对点发红包用于特定支付、转账的情况下,发出微信红包是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是否成立首先要取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是否有赠与合意。例如,有网友建立捐赠微信群,建群时向加入的人表明,该群建立的特定目的在于向某一特定人捐赠善款,微信群中好友通过发红包捐出自己的善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微信群中好友抢其他人发出的善款红包,发红包者有权要求返还,其法律依据在于发红包者与该抢红包者之间无赠与合意,抢到红包属于不当得利。
在民法上,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双方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通过口头承诺完成,但赠与合同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同样,如果赠与人无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错误接受的,赠与合同依然不能成立。 在上文所举案例中,微信好友通过发红包向某一特定人捐赠爱心,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好友与该特定人之间形成了赠与合意,除此特定人之外,并未与其他加入群中的好友形成赠与合意,如果有好友抢红包,在无赠与合意的情况下,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排除红包不当得利,撤销赠与有条件
在排除抢红包者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微信发红包应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我们通常加入的微信群,大家彼此熟识,为活跃气氛,增加群的黏合度,常发发红包,在这种情况下,发红包者理应知道,他是在面向群中所有好友发出赠与,群中好友均有机会抢红包,即均有机会与其达成赠与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红包即撤销赠与,而我国民法规定,撤销赠与是有条件的。
法律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是赋予赠与人财产权转移之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而错误赠与。任意撤销权须在财产权转移之前行使。同时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即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利益时,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时,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三种情况下,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据此,陕西太山庙镇干部李某在微信群中发20元红包,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其应当知道群中好友包括谢某均有机会抢到红包,接受赠与,在谢某抢到18.42元红包后,赠与合同成立,此时如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李某便无权要求谢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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