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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诉万科案”又有新进展!双方未表达调解意愿

2016-10-10 15:01 | 第一财经日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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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0月9日上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件举行了庭前会议,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被告方亦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

小股东诉万科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案又有了新的进展。10月9日上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件举行了庭前会议,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被告方亦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原被告双方各自仍旧据理力争,当场未表达调解意愿。

上述纠纷案为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捍东联合代理的投资者袁女士、张先生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诉讼请求均为:判令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该两案系万科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的公益性诉讼,与万科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无涉,也不持立场。

在庭前会议上,原告方表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无变更。根据宋一欣和郭捍东两位律师此前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投资者提请诉讼的具体理由是,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疑似”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6·17董事会”之前不及时信息披露,却简单地不负责地以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对万科一直存在争议的涉及定增收购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万科在知悉张利平“疑似”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会专项审议其申明,又不及时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迟对涉及定增收购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是放任其回避表决,此项行为及其“通过”的十二项议案,构成了对广大万科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

对此,被告方提出了三点口头答辩:一是原告因不具备诉讼利益,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小股东的起诉损害了万科公司利益;三是独董回避是商业考量,董事会决议程序有效。

随后,庭前会议对涉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据宋一欣介绍,对于原告提供的六份证据,被告方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与证明力有异议,特別对深交所的《监管函》的证明力,被告认为,深交所出具监管函,只是对市场与舆论的反映,不代表监管层认为相关董事会决议有瑕疵,何况万科公司也作了回应;原告方认为,监管层关心的问题,也是中小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庭前与当庭,被告方沒有提供证据,但被告方声称,其将在下列方面庭后举证:回应深交所监管函的材料、万科章程与议事规则、相关案例等。

关于案件的争议焦点,原告方律师郭捍东表示,主要为独董张利平申请回避的理由及合法性,独董张利平的任职资格及认定程序、董事会召集、表决程序与回避申请的认定。被告方律师则认为,独董回避是商业考量,独董任职是企业行为,均无须法院认定,故只认可独董回避后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是唯一的争议焦点。

宋一欣表示,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三个申请,即全体与会董事出庭作证、提供董事会记录、选任专家陪审员,被告方认为,与会董事无须出庭,否则影响不好,涉及商业秘密而不能提供董事会记录,不反对选任专家陪审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两案举证期内,被告万科公司提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对此,原告方律师郭捍东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对法律赋予中小投资者诉讼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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