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Found


nginx
首页>正文
无标题文档

你知道吗?带薪年假可以“跨年休” 应休未休补3倍工资

2016-09-14 15:30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缩小 放大

核心提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代爱民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带薪年假可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劳动者的意愿统筹安排,而不是以劳动者提出申请作为必要条件。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等常见的劳动争议,并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了释法分析。其中特别明确,带薪年假可跨年度安排,若应休未休,企业应支付劳动者3倍报酬。

受经济形势等影响,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增长。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6万件,同比增长19.7%。从仲裁诉求看,86.9%的争议诉求涉及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直接经济利益;从案件涉及的企业类型看,90%以上的争议发生在非公企业。

上述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就是从2015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理的7.13万件案件中筛选出来的,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竞业限制、服务期协议、医疗期、特殊人员就业许可等常见的劳动争议和一裁终局案件。

记者了解到,这是本市继2015年之后,第二次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今年北京市人力社保政策主题宣传年的一项重点内容,今年针对典型案例,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了释法分析,使劳动者易于理解、学习。

看点 年假可跨年度安排 应休未休补三倍工资

对于“带薪年假只能当年休”的说法,市人社局此次明确系误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代爱民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带薪年假可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劳动者的意愿统筹安排,而不是以劳动者提出申请作为必要条件。

代爱民表示,劳动者未申请休假不等于放弃。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放弃休年假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劳动者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假的补偿。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原因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原因,工作忙等不能成为放弃休年假的理由。

如果劳动者的带薪年假应休而未休,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假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只需再按照未休假天数向其额外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

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用人单位也开始维权

以往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原告”多是劳动者,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加入到维权行列中。在此次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是劳动者离职后设立同类业务公司,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前雇主就此提出仲裁申请。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件集中在竞业限制中,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双方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职工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发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单位须在两年内按月为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等。在上述案件中,职工离职当日即设立同类业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故应当向前雇主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另外,现实中还有一些劳动者“脚踏两只船”:一边拿着原单位的补偿金,一边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引起了原单位的不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上述负责人介绍,此类案件从去年至今已处理了二三十起,“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胜诉率较高。”

聚焦 劳动争议日益增多 多途径提高仲裁效能

针对本市劳动争议多发、案情日益复杂、双方矛盾加剧等状况,本市提出并规范了“一裁终局”适用范围、原则。此外,本市还将调解仲裁下沉到街乡一级。

今年5月份,本市下发通知,对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两大类24小类情况在内的劳动争议适用于“一裁终局”。按照相关规定,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到裁决须在45天内完成,复杂疑难案件不超过60天。截至8月底,全市通过“一裁终局”快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共4036件,终局裁决率22.73%。

为将劳动纠纷化解在源头,全市街乡还普遍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断提升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年均调解劳动争议2万余件。2016年截至7月底,各级各类调解组织调解案件1.9万件,调解成功案件1.2万件。

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能力,本市自2011年起开展了仲裁院建设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4个区开展了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其中12个区建设了仲裁院,9个区的仲裁院已正式对外服务;此外,还有2个区建设了仲裁中心,提高了仲裁效能。

企业内部调整不属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约定加班工资基数需合规

服务期超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离职后即设立同类业务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未获支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需符合就业许可相关规定

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不合法

带薪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

法律规定内的小标的额案件一裁终局

此内容为优化阅读,进入原网站查看全文。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8610-87869823
相关搜索:

更多阅读

点击加载更多

今日TOP10

网友还在搜

热点推荐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