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Found


nginx
首页>正文
无标题文档

媒体评《中科院章程》新变化:“院士帽”没有理由格外铁

2016-09-07 10:39 | 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缩小 放大

核心提示:和此前施行的《章程》相比,上述规定的确是一种突破。2005年正式通过的旧版《章程》,根本没有对院士放弃称号、劝退院士作出规定;

9月5日,中国科学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章程》。其中第十九条规定:“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情节特别严重或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这一规定引起舆论聚焦。

和此前施行的《章程》相比,上述规定的确是一种突破。2005年正式通过的旧版《章程》,根本没有对院士放弃称号、劝退院士作出规定;至于撤销院士称号,也只是把它规定为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的一项职能,并未像新版《章程》这样明确撤销院士称号的对应情形。

“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这样的规定乍一听纯属多余,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赋权。有资料披露,钱学森到了晚年因身体原因不便参加学术活动,便给时任中科院院长周光召写信请辞学部委员称号。后者的回复是无权批准,而当时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的讨论结果是不同意请辞。这一类似于历史学家章开沅三度请辞“资深教授”却不能如愿的情况,当然是极不合理的。任何阻拦院士自愿放弃称号的理由,包括保全单位学术影响力、保证院士本人待遇等等,都是强人所难、横加干涉。给院士自愿放弃称号赋权,成全的是其本人的声誉,同时也可把节约下来的资源增投到科研活动中去。

“院士帽”本来就没有理由格外铁。首先,院士是一种荣誉性质的称号,世界上还没有不得放弃荣誉或称号的道理。其次,虽然院士承担着学部组织的咨询和评议任务等相应的学术义务,但这种义务是院士称号的附属物和衍生物,而并不是这个人应该无条件承担的。只要院士本人不愿当了,别人不能拿“不得撂挑子”的理由来拽住他。

除了院士本人可以自愿“脱帽”之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也应当有权摘掉“院士帽”。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原副院长谢剑平于2011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引发包括一些院士在内的广泛质疑。2013年,时任中国工程院常务副院长潘云鹤表示,依据章程工程院不会主动撤销其院士资格,但正在对其做劝退工作,不过对方不接受。谢剑平够不够格当院士暂且不论,但这件事确实暴露出了“院士帽”的“含铁量”;而“院士帽”几乎成为“铁帽子”,原因就在于相关学术机构的“摘帽”权力太小。

中国科学院新版《章程》前述规定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或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这一点不存在疑义,中国工程院也有相同规定,“转基因院士”李宁就是因此被摘“院士帽”。但紧接在前面的“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规定,却仍然力度不足。

就是一个普通学者,当其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学者群体和学术界声誉时,按照学术规定都应该进行严格处理、取消学术头衔。而当院士的行为性质如此“严重”时,竟然只能劝退,这实际上是把对院士的学术要求降格到普通学者之下,又如何让人信服?看来,在院士退出制度建设上,相关机构还应多一些改革创新的勇气。

此内容为优化阅读,进入原网站查看全文。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8610-87869823
相关搜索:

更多阅读

点击加载更多

今日TOP10

网友还在搜

热点推荐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