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戴春波等32名电信诈骗案被告人在海淀法院受审。
2014年,26人跨国电信团伙在一中院受审。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近日,清华大学一名教授被电信诈骗1760万余元的事件引发公众关注,而让这位高知上当的,是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诈骗电话。
为了谨防诈骗,不少人开始秉承“接到电话,只要一谈到钱、一谈到是法院,一律挂掉”的原则。这种方法当然可以起到防骗作用,但如果真的是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电话呢?海淀法院杨海超法官表示,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确实会用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如果接听者一律挂掉,显然会对当事人自身的权益以及法院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对此,法官传授了三招辨别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电信诈骗,提醒当事人区别骗子打来的诈骗电话和法院的工作电话。
识骗招数一
骗子会要求必须ATM转账
杨海超法官表示,法院工作人员是会用电话与当事人联系的,而且在电话中可能会谈及金钱问题,甚至可能也会要求接听者向法院账户汇款。典型的情况便是法院执行法官给被执行人打电话,督促被执行人交纳所拖欠的债务,如果被执行人不便到法院交钱,也可以采用汇款的方式履行义务。骗子正是利用了法院工作的特点来冒充杨海超等进行诈骗的。但纵使骗子巧舌如簧,其诈骗行为与真正的杨海超执法履职行为相比,肯定存在很多破绽。
“法官可能会要求接听者汇款,但不会指导接听者通过ATM机、网银、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进行具体操作。”杨海超表示法院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等并不强制限定付款方式,而这正是骗子要控制的过程。
杨海超说,无论骗子是什么说辞,最后肯定会落脚到欺骗接听者按照要求通过ATM机等方式进行转账这一点上来,这正是诈骗行为与法院执法行为的关键区别。
识骗招数二
法院不会要求提供验证码
杨海超法官介绍,他们可能会在电话中核实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但不会要求接听者提供验证码短信,网上交易验证码等信息。这些信息并不是法官进行审判、执行工作所必须,而恰恰正是骗子极力想骗取的东西。
杨海超说,在骗子骗取接听者验证码进行转账操作这种诈骗中,骗子可能也会以接听者被卷入洗钱、信用卡透支等案件,谎称自己是法官而要求接听者提供验证码,以便保护接听者财产安全。
“验证码是公众进行网上交易、网银操作的安全核验凭证,与个人银行账号密码类似”,杨海超表示,无论是通知当事人应诉,还是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都不会询问当事人极为私密的银行密码,更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交易验证码信息,这是诈骗行为与执法行为的又一个区别。
识骗招数三
网传送达文书不符合规定
此外,杨海超法官介绍,法官在电话中向当事人提出具体行为要求的,会告知当事人前来领取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者由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文书。骗子进行诈骗不会有真正的法律文书,送达方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骗子为了在极短时间内迷惑接听者,可能会把虚假的法律文书通过手机、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送给接听者。”杨海超说,这些所谓的“裁判书”、“执行书”往往挂上法院的名头,甚至还有假冒的公章,乍一看在形式上十分唬人。
但实际情况是,从送达方式上看,除非当事人事先同意,法院不会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化的方式进行送达,而且绝不会通过发传真、发邮件来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从内容上看,骗子的法律文书在用语、格式、逻辑方面往往漏洞百出,不像真正的法律文书那样正规、严谨。这正是诈骗行为与执法行为在法律文书方面的重要区别。
案例1
冒充司法人员境外“活动”
在境外设置语音电话,以被害人身份信息泄露,需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为由骗取事主钱财,32个人组成的诈骗团伙共拨打诈骗电话2万次,涉案金额40余万元。2012年,海淀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跨国电信诈骗案,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戴春波等32人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2011年公安部9·28跨国电信诈骗专案的其中一起,涉案的32名被告人均系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后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戴春波等32人分别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两个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分别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24组和撒潘通村19组的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上述两个诈骗团伙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语音群呼,虚构被害人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身份信息可能被犯罪分子盗用、需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调查等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案例2
团伙“分工”扮演“公检法”
2014年9月,冒充国家电力局或者法院工作人员,在马来西亚进行电信诈骗的26人团伙在一中院受审,该团伙在2个月内骗取国内80余被害人510余万元。
根据此案被告人供述,电话诈骗人员分工协作,从事“三条线”诈骗程序:一线冒充电力公司人员告诉“客户”欠费;对方相信后转到二线,二线人员冒充警察告诉对方陷入洗钱大案;然后电话转给三线的“检察官助理”负责“介绍案情”。见被害人上钩,电话就转给老板“阿达”,老板负责最后的诈骗。
“我们把电话给老板后,就撤出了,也不清楚老板怎样让对方付钱的。”多名被告人表示,他们被介绍去马来西亚是为了“做工程”、“做服装生意”等,不知道是去诈骗,到了后,发现是打诈骗电话但却无法离开。
也有被告人表示,到达公司当天,自己的手机和护照都被公司扣留,他们还被要求不得离开平时工作的地方外出,日常起居都在工作地点完成。而在抵达马来西亚当天,公司仅允许袁某打了一通电话回家报平安,然后就威胁说,公司在当地很有势力等,以此要求袁某等人必须从事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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