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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官员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 能否定义为“嫖娼”?

2016-08-27 08:11 | 国搜报刊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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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多名法律界人士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尽管当事少女属于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已年满14周岁,因此从刑法意义上来说,并不能算“幼女”。在对案件定性时,只要双方事发时无强迫现象,便可定义为“嫖娼”。

8月15日,张家界市纪委发布违法案件通报,慈利县国家税务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因嫖娼被“双开”。

新京报讯 因为一份案件通报,湖南慈利县官员刘礼陷入“风口浪尖”。

今年8月15日,张家界市纪委发布了一则案件通报,全部24名违法违纪干部中,慈利县国家税务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备受关注。通报信息显示,刘礼因“经人介绍嫖娼”而受到公安机关查处。由于“社会影响恶劣”,他被处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双开”处分。

新京报记者获悉,今年5月份,慈利县城一间酒店内,刘礼与一名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并支付了1100元钱。公安机关事后查明,当事少女刚满14周岁。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废除“嫖宿幼女罪”后,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少女保护,存在立法空白。

纪检官员“嫖娼”被查

8月15日,张家界市纪委发布了《关于十八大以来全市24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通报》。24名涉嫌违法违纪的官员,全部来自纪检监察系统,或者在各自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除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类”、“违反廉洁纪律类”等分类通报外,另有不少案例被归类为“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刘礼违纪案”正在此列。通报显示,2016年5月,慈利县国家税务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经人介绍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6月,慈利县纪委决定,给予刘礼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张家界市国税局研究决定,并报湖南省国税局同意,给予刘礼开除公职处分。

纪检干部的身份,涉嫌嫖娼的违纪情节,让刘礼一时备受关注。

慈利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刘礼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当地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认定其嫖娼的依据,则是发生关系时,该名少女已经年满14周岁。

多名未成年人涉案

记者注意到,此前,当地媒体曾经披露过这一案件的具体案情。公开报道显示,刘礼的落网,与慈利警方破获的一起“引诱、介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相关。

慈利警方向记者证实,今年5月中旬,警方抓获多名涉嫌引诱威逼初中生卖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部17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中,有11人未成年,其中在校生5人,辍学及休学6人。而3名受害女生中,2人案发时未满14周岁,属幼女。案发后,7人被采取刑事措施,7人受行政处罚,3人被教育训诫。

在这一案件中,辍学的未成年人小波(化名)充当“牵线人”角色,将尚在读初中的女生小芳(化名)介绍给刘礼,并收取800元介绍费。5月14日,刘礼在慈利县某酒店,以1100元的价格,与小芳发生了关系。

新京报记者从慈利县公安局获悉,警方事后侦查表明,事发时,小芳刚过完14周岁生日10天。

■ 焦点

1 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能否定义为“嫖娼”?

律师称无强迫现象,便可如此定义;但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来说,有失偏颇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张家界纪委的案件通报中,刘礼的违纪行为被称为“嫖娼”。多名法律界人士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尽管当事少女属于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已年满14周岁,因此从刑法意义上来说,并不能算“幼女”。在对案件定性时,只要双方事发时无强迫现象,便可定义为“嫖娼”。

而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咨询中心律师宗春山看来,从生理上来说,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自身控制力有偏差,不能意识到行为后果。尽管将之定义为“嫖娼”,法律上并无不妥,但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说,仍然有失偏颇。

“在这起案件中,将之定义为嫖娼,必然就有卖淫者。”宗春山表示,未成年人被强迫卖淫,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愿,因此不能算作卖淫。他介绍,去年8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他表示,这一司法变动的背后,正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尊重。

2 受害少女未满18周岁,能否被认定强奸?

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有效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那么,在这一案例中,当事官员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能否被认定为强奸?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向新京报记者介绍,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当行为人不确定对方是否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宗春山表示,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出于对14周岁以下幼女的特殊保护,视幼女为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因此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难以进行有效地保护。”

3 未成年人“牵线”官员,涉案双方应该如何处理?

在实际判例时,对于这类未成年罪犯,会从轻判罚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涉嫌强迫卖淫罪。在慈利警方公布的案情中,多名未成年人涉案,其作案手法除了引诱外,也含有暴力情节。这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定责?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咨询中心律师宗春山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案团伙中有人年满18周岁,则需要承担主责。此外,对于年满16周岁的涉嫌犯罪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实际判例时,对于这类未成年罪犯,会从轻判罚,单独关押或者进行社区矫正。”宗春山说。

宗春山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报评:

被官员性侵者满14岁,有什么可“庆幸”的?

为本地官员性侵的女孩已满14岁庆幸,这是用族类相卫心态屏蔽了起码的良知,对恶失去了敏感。

近日,湖南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因“嫖娼”被双开,并遭到张家界市纪委通报。而被性侵者是个14岁零10天的少女。耐人寻味的是,慈利县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受访时表示,刘礼又倒霉又庆幸,倒霉的是他因嫖娼被双开,庆幸的是他在发生关系时那个女孩刚好满14周岁。这引发舆论哗然。

仍值懵懂的少女遭性侵,对她及其家庭而言,是莫大的不幸。从心理学上讲,女孩受到性侵犯后,极易留下心理阴影,出现创伤性记忆和退行等现象。只要有基本的是非判断,有半点弱者关怀意识,都会对辣手摧花之恶“零容忍”,对该案中的受害者抱以同情。何况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担有重责的公职人员。

诡谲的是,有关人员对性侵者作出“倒霉”和“庆幸”的评判:作为当地国税局纪检干部的刘礼因性侵少女被党纪政纪处分,是咎由自取,身为同僚在“怒其枉法”的同时,对其失足表示遗憾,可以理解,可将其受处分视作不巧的“霉运”而非自食其果,这是措辞有误还是认知扭曲?而“庆幸”他施害对象是“少女”而非“幼女”,则何止是冷血,更是是非紊乱的价值错位。

人都有护犊爱幼情结,而受害者就是个孩子,对其遭遇不暇同情,反而为性侵者可被轻罚而庆幸,这无关“保护干部”,而是用族类相卫心态屏蔽了起码的良知,是对恶失去了敏感。

的确,根据我国的法律界定,女孩不满14岁为“幼女”,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知情与否,都按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不以“违背其意志”为要件;而满了14岁则属于少女,若其出于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干部或许仅需承担政纪责任。

事实上,当地对当事官员性侵少女的行为定性为“嫖娼”,已引发很多质疑:既然已确认包括受害者在内的多名少女,是被人招嫖牵线,引诱、胁迫卖淫,那发生性关系也就无所谓受害者“自愿”,有律师就讲到,“与被强迫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一样,女孩被胁迫卖淫不能算卖淫”,对其性侵也涉嫌强奸;罔顾这些,认定其行为是“嫖娼”,潜台词即受害者是“卖淫女”,合理性值得拷问。

退一步讲,即便是“嫖娼”,涉事官员也得遭治安处罚,而不可被以纪代罚。在很多国家、地区,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构罪年龄不是卡在“14岁”上,而是定得更高或将年龄作为定罚重要依据。依照我国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男性跟未满16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都属于非法性交,要负刑责。在我们这,从法理上讲,嫖娼少女,也该将后者“14岁零10天”的年龄特征作为治安处罚时从重的情节,而不能因几天之差造成处罚力度的彻底断链,让施害人生出侥幸心态。

为官员性侵对象满了14岁而“庆幸”,让人大跌眼镜,也是对公众情感的刺痛。“三观”混乱到这个程度,不啻为自我抹黑,也离“做公仆的自我修养”太远太远。□仲鸣【稿件综合新京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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