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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羡林之子告北大返还原物 季老之物到底该归谁?

2016-08-17 08:58 | 国搜报刊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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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

季承在法庭听判,对于诉求被驳的判决结果他当庭表示要上诉。一中院供图

法院一审驳回季承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季羡林与北大《捐赠协议》合法有效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

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上诉,“我完全不能同意判决结果”。

据了解,今年5月31日,本案开庭。当日,北京大学申请了5位证人,季承一方也申请了1位证人出庭作证。当时,双方就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被撤销3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季承诉讨季羡林巨额捐赠

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

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5月31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就季承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公益捐赠无法撤销

1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所以,季承以2008年12月6日书嘱受托人的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焦点问题一: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对此,在北京一中院提供的文字材料中,本案审判长丁宇翔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概括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

丁宇翔表示,一般而言,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应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季羡林先生作为文化巨人,逝世后应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后续处理,本案所涉事项就属于这种情况。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因此,季承有权提起诉讼。

焦点问题二:捐赠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此外,季承认为,本案中《捐赠协议》中所涉及的文物都是父亲婚后收藏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即便要捐赠也需要先析产,再捐出属于父亲自己个人那一部分。

对该焦点问题,本案审判长丁宇翔也给出了解释。在北京一中院提供的材料中,丁宇翔表示,本案所涉的《捐赠协议》为赠与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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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宣判现场图。北京一中院供图。

同时,丁宇翔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不涉及应该审批登记事项。故本案《捐赠协议》自成立时应为有效。”

焦点问题三:涉案捐赠协议是否已被撤销?

针对上文提到的《捐赠协议》,季承还认为,基于季羡林先生2008年12月的全权委托的书嘱,并且对该协议所涉及的文物,季羡林先生曾有“怎么处理再商量”的说法,还给自己留有字条,写到“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因此,主张案件涉及的《捐赠协议》应撤销。

北京一中院提供的材料显示,本案审判长丁宇翔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是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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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截图

在该份材料中,丁宇翔亦解释道,一方面,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受托人,应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积极履约。在季羡林先生并无明确授权撤销《捐赠协议》的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应当积极履行《捐赠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千方百计使其被撤销;另一方面,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自身权利的权利委托他人。本案中,季羡林先生自己尚无权撤销《捐赠协议》,因而就更不能授权他人撤销该《捐赠协议》。因此,季承也不能撤销本案《捐赠协议》。

原告季承将继续上诉 对一审判决结果连称“没想到”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季承连连对记者表示“没想到”。除了认为该合同(注:即前文提到的《捐赠协议》)不合法外,他认为,季羡林先生生前明确表示过“不捐献”的态度,“而且,我也不承认这个‘合同’是公益性的。有法律专家也表示,这个‘协议’根本构不成合同,充其量是个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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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庭审结束后,季承在法院外接受采访。上官云 摄

“之前,我父亲对于撤销协议一事是有明确说法的。大家可以在网上查到,我父亲说,放在北大这些东西就是保管,从来没说全部捐献,这就否定了原来的捐献意向。”季承还透露,“2009年,北京大学方面还到医院访问我父亲,表示‘这些东西都是季先生的,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且开始归还我们东西”。

季承认为,此举也意味着北大放弃了这个“捐赠协议”,重新跟季先生讨论如何处置这批文物,并征求季羡林先生的意见,“季羡林先生的意见还是明确的,就是‘不捐了’”。

“我没有想到判决结果是这样的。”季承很坚定地说,一定会上诉到底。(国搜报刊综合中国新闻网、新京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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