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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迎来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正,也将开启我国个税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
先看看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
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月(6万元/年)
月应纳税所得额35000元及以下的税率有调整(详见下表)
调整前 调整后
金额(元) 税率 金额(元) 税率
不超过1500 3% 不超过3000 3%
1500-4500 10% 3000-9000 10%
4500-9000 20% 9000-35000 10%20%25%
9000-35000 25% 35000-55000 30%
35000-55000 30% 55000-80000 35%
55000-80000 35% 超过80000 455
超过80000 45%
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工薪族个税负担有所下降
举两个例子,以下收入为扣除社保公积金之后的金额:
月收入8000元
改革前交:(8000-3500)×10%-105=345元
改革后交:(8000-5000)×3%=90元
月收入14000元
改革前交:(14000-3500)×25%-1005=1620元
改革后交:(14000-5000)×10%-210=690元
高于14000元的,目前没有具体的级距,无法准确计算。
计算个税,这三个公式要知道: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扣除费-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由于只是草案,目前仍留下几个悬念
10%、20%、25%的级距具体怎么确定
房贷利息是否只算首套,全额扣除还是限额扣除
再教育算不算在职研究生、甚至EMBA等花费比较高的项目
大病医疗的家庭成员范围
子女教育算不算兴趣班
年终奖的计税方式是否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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