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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处罚“高铁扒门女子”越界吗?

2018-01-11 08:15 | 杭州日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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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事情的对错一目了然。但事后该女子通过媒体发表“解释长文”,除对扒门一事百般狡辩之外,还对被停职表达了不满:我教学又没过错。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

图文无关

近日,一名女子扒阻高铁车门的视频在网上热传。涉事女子罗某系合肥市某小学教导处副主任,已从教近20年。罗某因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被所在学校责令停职检查。

事情的对错一目了然。但事后该女子通过媒体发表“解释长文”,除对扒门一事百般狡辩之外,还对被停职表达了不满:我教学又没过错。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

该女子对于被停职的不满,获得不少网友的力挺,认为“扒门”是发生在学校外的事,不该由学校来“越界”处罚。

那么校方的做法真的“越界”了吗?颇值得好好分说。

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对于教师的品行有特殊的要求。《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其“义务”第一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为人师表”,也就不仅限于校内,还要延伸到校外,只要是在公开的场合,其言行举止对于其学生来说,都具有示范作用。尤其是这样一起在网上热传的事件,其负面效应可想而知,如果学校视而不见,岂非向全校学生暗示,人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破坏公共秩序?

如果要做一个类比,最好的例子是公务员。现实中公务员因为在八小时以外发生酒驾、打架、不文明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一般也都会受到纪检或监察部门的追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作为公务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或许会有人举蔡元培时代的北大为例,说当时多少教授“私德”颇为不堪,而北大皆“兼容并包”。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蔡元培固然认为“人才难得,若求全责备,则学校殆难成立”,但其对于教授“私德”的包容还是有底线的,底线就是“不诱学生而与之堕落”,而且还说“公私之间,自有天然界限”。蔡元培上任后,第一个因为德行问题被解聘的教授叫徐佩铣,徐组织过声名狼藉的“探艳团”——“探艳团”显然已越过私德的边界。

据报道,这位罗老师,在以往近20年的教学中,获得的大小荣誉几乎可以用“不计其数”来形容,也颇受学生的欢迎。网上有篇学生作文,记录自己在课堂上指出了老师一个读音错误,老师不仅没有生气,还当众表扬了她。这位老师就是罗老师。可见罗某也是一位平时较能以身作则的人,又可见以身作则需要时时处处,来不得半点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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