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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增多,未成年人就医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增多趋势。
今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召开通报会,通过近几年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发现,此类案件中,医疗机构被判担责的占七成以上。
医院误诊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2011年7月,3岁的安某因高烧一周内连续两次去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呼吸道感染,要求“发热待查”。随后安某至另一医院就诊,确诊为川崎病并入院治疗。
后安某家属认为北京某医院存在误诊、漏诊的过错,延误病情治疗,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安某一方申请司法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安某具有部分川崎病的症状与体征,院方应当建议其到其他医院就诊治疗,同时告知其家属可能存在的疾病及危险性。故院方存在一定过失。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
七成以上医疗机构被判担责
据二中院法官介绍,自2013年至今,二中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2起。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21件,占总数的95.5%;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仅1件。
此类案件中,涉案患儿年龄集中在10周岁以下,其中,3周岁以下婴幼儿患者占54.5%。九成患儿构成伤残,且多数残疾程度较高,等级最重为一级。
二中院法官表示,此类案件中,因对患者的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影响巨大,患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多要求医方赔偿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从5万至百余万元不等。
从审理结果看,在16件已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12件医疗机构被确定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占比75%,仅有4件判决驳回患方诉讼请求。另有6起案件以调解或裁定方式结案。
法官表示,被判赔偿的医疗机构主要存在诊疗行为和病历方面的问题。
此外就是手术操作不当或手术方案选择存在缺陷,以及用药错误或存在过失。
病历、人员管理存在漏洞
二中院法官分析称,在医疗机构被判赔偿的案件中,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医院对病历制作管理不规范。包括病历内容不完整,病历书写不规范等。
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无资质实习医务人员单独制作病历资料、代替主治医师签字,进修医师独立从事诊疗行为、书写制作病历等情况,引发患方质疑,产生纠纷。另外还有医院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纠纷的行为。
为此法官建议医院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知情同意权,规范病历制作管理,尽量消除信任危机,加强资质审核管理,规范临床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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