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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压垮婚姻 法院判决14万元信用卡账单这样归还

核心提示:2017年下半年,兰州小伙小军将妻子小玲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二人刷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合计14万余元,由二人共同承担。

2018年5月16日讯,据兰州晚报报道(通讯员赵晖 记者许沛洁)婚后庞大的家庭开销压垮了一对小夫妻的爱情,除了申请离婚外,14万元的信用卡账单应如何归还?5月15日,记者从西固法院获悉,这起离婚案宣判了,卡账一人承担一半。

资料图(与本文内容无关)

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妻子承担卡债

2017年下半年,兰州小伙小军将妻子小玲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二人刷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合计14万余元,由二人共同承担。诉状中,小军称婚后小玲无业在家,因家庭开销大导致二人经济压力巨大,透支信用卡高达9万余元。无能力偿还后,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无法修复,决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查明,二人结婚前,小军已经按揭购买了经适房,每月还款1900元。该房作为婚房,由小玲全额支付装修费用,并出资购置全部家用电器,小军出资购置全部家具。同时法院查明,2016年7月,小玲陪同小军与一家贷款公司,以小军名义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向该公司借款本金9万余元,本息合计14万余元。该笔贷款全部支付至小军银行卡内,大部分用于偿还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小军名下信用卡内透支的费用。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办理该借款手续时,被告小玲陪同前往,对该借款行为被告知晓且同意。故该本息合计14万元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关于原告小军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因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部分贷款,故应由小军给予小玲一定的补偿。

法院一审判决,小军与小玲离婚予以准许;小军补偿小玲房屋装修款4万元;共同借款本息合计8万余元,由二人分别承担50%;小军补偿小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房贷3万元。经折抵后,由小军给付小玲补偿款2.8万余元。

家庭卡债属于夫妻两人共同债务

西固区法院民庭法官表示,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延伸阅读

佛山男子信用卡被盗刷“欠”7万 法院判决只还12元

2018年3月6日讯,禅城法院对一起伪卡交易案作出判决,发卡行和消费商铺对本金各承担一半责任近日,佛山的陈先生因信用卡“欠”了银行7万元未偿还,被发卡银行起诉。发卡银行请求禅城法院判令陈先生立即清偿欠款本金34043.1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39118.04元、其他费用12元)。

然而,法院判决陈先生仅需要偿还12元,是怎么回事?

案情:信用卡被盗刷 遭到发卡行起诉

法院查明,案涉信用卡于2013年3月14日在电器店刷卡消费34043.16元,POS签购单持卡人签名处签署“陈某”。案涉信用卡至庭审时一直由陈先生持有,未进行挂失,现已因欠费停用。

陈先生称,涉案的本金根本不是其本人消费的,也不是其本人授权别人进行消费,当发现该笔异常消费后,自己已进行报案处理并向发卡银行反映,因此,上述消费不应视为本人的消费,也不应偿还因此本金而计算的利息及滞纳金。

第一次庭审后,经发卡银行申请追加收单银行(即POS机的提供方)、佛山市某电器店(下称电器店)的经营者梁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对此,收单银行则辩称,自己并非信用卡欠款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梁某未出庭应诉。

判决:未挂失信用卡 应还增值服务费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真、伪卡交易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案涉34043.16元交易的POS签购单签名为“陈某”,与持卡人陈先生无论从汉字书写,抑或汉语拼音拼写均存在明显差异。综合陈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及事后报警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信用卡交易属伪卡交易。因此案涉欠款本金、利息的产生就非因持卡人的违约造成,持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在发生交易异常并报警后,陈先生未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处理,故对由此产生的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12元应予偿还。

而在责任认定上,核对持卡人身份、识别真伪卡的责任在发卡银行。因此,并无证据及事实显示收单银行对案涉伪卡交易存在过错。

不过,案涉伪卡交易电器店经营者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核实持卡人签名的义务。故电器店对案涉伪卡交易亦存在过错。综合过错程度,发卡银行与梁某对案涉伪卡交易本金损失34043.16元,各承担50%责任。

在持卡人已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异常的异议后,发卡银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扩大的利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令梁某应向发卡银行支付17021.58元;陈先生应向发卡银行支付其他费用12元。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郭蕾认为,本案的裁判要点如下:

1.POS签购单中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结合持卡人陈述、报案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案涉信用卡交易是伪卡交易。

2.伪卡交易的责任承担涉及持卡人、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首先,依据持卡人是否提供银行卡、报警记录,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有无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未妥善保管密码的情况,从而确定持卡人的责任;其次,厘清发卡行、收单行在信用卡交易中审核、识别卡片信息及密码的责任;再次,考量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交易中是否履行了法定及约定的义务,确定特约商户的责任承担;最后,结合以上几点确定案涉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损失应由何方承担,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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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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