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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未识出肺癌?科研人员起诉体检机构获赔15万

核心提示:慈铭体检中心给科研人员张华(化名)体检时,未能从胸部DR影像片及时识别肺组织早期病变,也没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一年后张华发现癌症时已是中晚期。

图文无关

法院认为,健康体检应达到“尽早发现潜在或早期病变、异常,从而及时提出相应的进一步医学诊疗建议,使受检者能尽早得到规范诊治、改善预后”的目的,如体检行为存在过错,由此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则应承担责任。

慈铭体检中心给科研人员张华(化名)体检时,未能从胸部DR影像片及时识别肺组织早期病变,也没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一年后张华发现癌症时已是中晚期。张华起诉索赔,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底两次被判赔偿,共支付15万余元。

法院认为,健康体检应使受检者能尽早得到规范诊治、改善预后”的目的,如体检行为存在过错,由此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则应承担责任。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欣认为,目前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缺乏有效救济手段,这是医疗纠纷司法实务的难点问题,亟须立法完善。

事件回顾:体检机构未发现问题 一年后确诊为肺癌

得知张华的癌症已到中晚期,老伴赵珍(化名)觉得生活中没了阳光。张华是一名科研人员,单位每年会组织体检。2013年12月18日,他到北京慈铭体检中心知春路分院体检。2013年12月21日医方出具体检报告中,胸部摄片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

一年后,2014年12月25日,张华再次到北京慈铭体检中心知春路分院体检,胸部摄片发现“右肺下叶可见团状块阴影”。张华立即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进一步检查。2015年1月4日,他被确诊为右肺下叶癌,被安排立即手术。

张华住院期间,专家会诊时发现,2013年12月18日体检报告后附的DR影像片纸质复印件已经显示右下肺部存在阴影,这说明慈铭体检中心存在严重的漏诊、误诊。张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病情一年多,肺癌血行转移,需长期放化疗,过程痛苦、花费巨大,且生存期显著下降。

病人家属:家中老小都需要照顾  每天都睡不着觉

赵珍和老伴是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毕业后俩人一直从事科学研究,感情一直很好。说起被误诊这件事儿,赵珍特别难过。直到现在她都认为,2013年时慈铭体检中心的医生如果能仔细看看DR影像片,及早发现张华已出现肺癌早期症状,张华就能早点手术,就能像普通人一样退休生活。

“他住院后,2016年我在体检时也被查出肺癌早期。但及时手术后,我和那些在癌症早期就接受了治疗的人一样,身体已经恢复了。最开始我还希望他能恢复,结果没几个月就转移了,他现在靠化疗、药物续命,能过一天算一天。我也觉得生活中完全没了欢乐。”赵珍说。

“本来全家就靠他支撑,现在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了。”赵珍告诉记者,张华的父母都已经九十多岁了,二老一位眼睛看不见了,一位腿也不能走动了,都住在老家的养老院里,“我的母亲也八十多岁了。我们只有个独子,三十几岁患有残疾,一直得有人照顾,我们还没有为儿子安排好呢,他出事儿了。”

据赵珍介绍,张华化疗后产生了很多副作用,经常出现发烧等症状。“我现在天天睡不着觉,每天都想着他怎么办,儿子怎么办,他父母怎么办。”赵珍说,现在每次在医院检查,她都很害怕张华的病情又在恶化。

“我以前对体检没有什么概念,现在觉得体检太重要了!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儿,如果体检中心没及时发现问题,耽误了治疗,真就是把人害了!”赵珍说。

慈铭集团:此前要是没进行体检  病情更发现不了

张华将慈铭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在内的费用27万余元。

对此,慈铭集团辩称,其体检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体检行为和张华的自身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没体检,张华的病将更晚才能发现,更晚才得到治疗。2013年的体检该公司已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并提示对异常结果进行随访复查或其他相关检查,而癌症也是2014年在慈铭体检时发现的,此后才得以在没有症状的情况下及早确诊,及早治疗,公司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慈铭集团表示,公司对张华身患疾病深感遗憾,但其所患是自身原发疾病,并非体检导致,且必然发生手术、放疗、化疗等后续治疗。所以张华的损害后果与公司的体检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该集团认为,体检的目的是发现疾病线索,不是也不能取代诊断,故不存在漏诊、误诊。

此外,慈铭集团还表示,健康体检时针对健康人群的身体检查,目的是通过实施约定的检查项目,试图发现受检者是否存在疾病隐患或疾病线索等异常情况,体检若发现异常,需要到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

法院判决:体检目的是“早发现”被告存在过错

法院受理该案后,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认为慈铭集团2013年在读胸部DR影像片时,虽指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性改变,但未及时识别肺组织异常改变或早期病变情形,也未针对胸膜增厚提出进一步相应检查建议例如胸部CT,也没有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体检工作存在过错。

张华当时是否警觉、是否进一步复查,这对于全面发现肺部病变具有重要的诊断意义。法院认为,健康体检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实施健康体检,应达到“在定期、约定的检查项目范围内,尽早发现潜在或早期病变、异常,从而及时提出相应的进一步医学诊疗建议,使受检者能尽早得到规范诊治、改善预后”的目的。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虽与医学诊治不同,但也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受相关医疗规范约束。如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慈铭集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华肺叶切除手术后需接受辅助化疗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法院酌定慈铭集团按照75%的责任比例作出补偿。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慈铭集团赔偿张华包括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费用在内约10万元。

此后,张华化疗又产生大额医疗费,再次将慈铭集团诉至法院。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慈铭集团再赔医疗费约5万元。赵珍告诉记者,判决后慈铭集团没有上诉,如今已经支付了赔偿款。

律师说法:此类问题缺乏救济手段 需要立法完善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欣是张华的代理人。万欣认为,普通民众定期体检,主要目的是发现早期症状不明显不易被发现、而晚期发现治愈率很低的癌症之类的重大病症,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延长寿命、提高生存质量。

万欣表示,民众做体检的目的,高血压一类的慢性病,早期临床上会有表现,发现后治疗方法也多,体检发现这些疾病不是体检的主要目的,最重要的还是癌症的早期发现,“这件事造成的影响很难量化评估。张华的生存期因此下降,但任何一家鉴定机构都没法出具鉴定意见,判断张华因为误诊会少活多少年。”

此外,万欣表示,张华是科研人员,对国家贡献很大,这个损失也无法评估。万欣认为,目前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缺乏有效救济手段,这是医疗纠纷司法实务的一个难点问题,亟须立法完善。(文/记者 陈卿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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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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