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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终审改判:详解为何劝阻者无责

2018-01-24 17:55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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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补偿家属15000元,此案引发全国关注。1月23日,郑州市中院对该案终审作出改判。

法制晚报讯(记者 朱健勇 陈卿媛) 前不久,郑州一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内劝一老汉不要吸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死者家属遂起诉杨某索赔40余万元。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补偿家属15000元,此案引发全国关注。1月23日,郑州市中院对该案终审作出改判。

劝烟者一审被判补偿1.5万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认为,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的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后田某某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二审改判 劝烟者无需担责

郑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走出电梯后,两人仍言语争执,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办公室,后其心脏病发作猝死。

小区监控视频显示,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且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

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某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正当劝阻;无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的劝阻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

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劝烟应予支持

属维护公共利益

郑州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后,劝烟者杨某虽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相关行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的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一审判决错误,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对话医生

心理包袱没那么大了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法晚”):二审的判决出来后,您有什么感受?

“劝阻吸烟”医生杨某(以下简称“杨”):心理包袱也没那么大了。二审判决公平、公正,尊重法律。

法晚:两审之间,您的压力一直很大?

杨:毕竟老人不在了,加上自己一个普通人整天背着一个官司。

法晚:您向老人家属捐赠1万元,家属接受了吗?

杨:一审的时候,我们与老人家属沟通过,出于人道主义,向他们捐赠1万元,让律师转交,对方什么态度我还不知道。

法晚:以后还会做出类似劝阻行为吗?

杨:会。这件事情纯属意外,后果谁也没有想到。不能因为一个意外,就归结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以后大家面对不文明行为就都不敢站出来说话了。

法晚:有什么想对家属说的吗?

杨:我对老人的离世表示同情和惋惜,说实话本来只是出于一个提醒,这只是一个意外,希望家属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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