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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开出第一份罚单 “职业打假人”被法院打假

2018-01-19 14:09 | 金陵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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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原告吴某称其在被告某超市处购得的某婴儿配方奶粉为过期食品,被告销售的涉案奶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且被告作为大型连锁企业,应当尽到检查义务,及时清理过期储存不当的食品。

1月12日,南京中院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上诉人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交虚假证据虚构事实,作出对其处罚金1000元的决定。这也是南京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开出的第一份罚单。

奶粉过期,孰真孰假?

原告吴某称其在被告某超市处购得的某婴儿配方奶粉为过期食品,被告销售的涉案奶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且被告作为大型连锁企业,应当尽到检查义务,及时清理过期储存不当的食品。故原告吴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赔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超市不服提起上诉,超市提出从未销售过与案涉产品相同生产日期的产品,该过期食品极有可能是有人故意夹带进卖场或购买后“掉包”的。在案件二审过程中,法官抽丝剥茧、比对证据,发现了这起案件背后的“猫腻”。

防伪码让真相还原

二审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是否系某超市销售,某超市是否应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案涉奶粉系进口产品,该产品的代理商在奶粉罐体底部加印了防伪和积分查询码,通过该条码可以查询该产品的销售路径,经查询,案涉产品来自于无锡某贸易公司,并非来自于某超市以及其唯一供货商南京某贸易公司。

同时,根据上诉人某超市提供的案涉奶粉进销存报表以及验货清单、供应商出库单亦显示该超市并未进过与案涉产品相同生产日期的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某超市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案涉奶粉并非系该超市销售。同时,被上诉人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或书面陈述和质证意见。吴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系案涉超市销售的同一产品。故上诉人某超市提出的案涉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并非系其销售,其不应承担退货和十倍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南京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自尝恶果

明明是无锡某贸易公司销售的奶粉,吴某却说购自南京某超市。“职业打假人”试图通过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行为,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

1月12日,南京中院对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交虚假证据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行为,开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这也是南京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涉嫌虚假诉讼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新消法最高10倍的惩罚性赔偿原本是约束商家行为的一把利器。“职业打假人”打假应采取正当手段,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既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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