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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查:取得了哪些经验?

2018-01-15 08:39 | 人民日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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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7年10月11日,浙江省纪委监委调查组工作人员向时任浙江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金谷宣布:“经省委批准,我们对你涉嫌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现决定对你采取留置措施。”

2017年12月26日,杭州市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建军贪污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余建军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没收并继续追缴赃款。这起全国首例监察留置案的宣判,标志着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入监察业务具体实施的新阶段。

党中央确定浙江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一年多来,浙江省委、省纪委高度重视,把改革试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扛起先行先试责任,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迅速形成全省上下合力推进改革的思想共识和强大动力,为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积累了浙江素材、提供了浙江经验。

凝聚改革共识,推动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2017年10月11日,浙江省纪委监委调查组工作人员向时任浙江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金谷宣布:“经省委批准,我们对你涉嫌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现决定对你采取留置措施。”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浙江省委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生动写照。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浙江始终把党的领导摆在首位。“党中央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交给浙江,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大力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相互统一,同向发力,实现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浙江省委书记车俊表示。一年多来,浙江省委主要领导担任“施工队长”,先后8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10次作出批示。市、县(市、区)两级党委主要领导立即行动,按要求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主动扛起主体责任。

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介绍,监委履行职责的全过程,都要坚持党的领导,重大事件、重大案件、重大调查手段的实施,都要报省委主要负责人批示。“我们正是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决策执行机制,用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文书文本等形式,把党的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固化下来。”仅省级层面,省纪委、监委就向省委提交了43件请示报告,其中请示报告重点工作、重点情况5件,请示报告重要案件38件,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从决策程序上确保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和人员,反腐败的工作力量更加集中,配置更加合理。浙江省纪委第十一纪检监察室主任郑志兵在转隶前是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兼侦查二处处长,他对改革后党委加强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的感受尤为强烈。“以前在检察院,侦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至少要5到7个月,即使是纪委移交过来的案件我们也要重新再侦查一遍。在侦查过程中,我们只关注当事人的违法犯罪情节,对其违纪但不涉及犯罪的情况即使掌握了也不闻不问,查案更多考虑的是法律效果而不是政治效果。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查办案件的效率提高了,以我们室具体负责审查调查的一名省管干部案为例,从留置到移送司法机关仅3个半月左右,免去了检察机关重新侦查的环节,在留置期间不仅固定了他涉嫌贪污犯罪的证据,还对其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进行审查调查,并对他进行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

据统计,2017年,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数同比上升84.4%,立案数同比上升0.6%,处分人数同比上升1.3%。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三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一个在党统一领导下纪律管全党、法律管公职人员相结合的治理腐败体系成效初显。

牢牢把握监委职能职责,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9月29日,杭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省纪委监委交办,杭州市纪委监委对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叶良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叶良柱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贪污犯罪。杭州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由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对叶良柱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不少人会奇怪:叶良柱是省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为什么由杭州市纪委、监委负责立案审查、调查?原来,浙江省在改革试点中结合实际作了细化探索,监察工作采取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上级垂直管理单位的公职人员,按照级别,实行属地管理,上级监察委员会可以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管辖。由于叶良柱不是省管干部,因此省纪委监委将此案交由杭州市纪委监委办理。

这是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扩大监察对象覆盖面进行的探索之一。“从我省已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对象看,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站所、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等人员,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留置的全覆盖。”浙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王海超介绍,在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监察对象基础上,根据公职人员的界定和借鉴相关司法解释,该省进一步明确监察范围,将监察对象由六类扩大到七类,具体增进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防止出现监督盲区。

“你们没有权力对我进行留置,我是劳务派遣人员!”2017年8月8日,当杭州市下城区监委工作人员向下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管理四部部长汤国华出具留置令时,汤国华振振有词。监委工作人员义正辞严地回答:“今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委成立后监察范围扩大,你这样作为劳务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监察对象。你不要忘记,你作为国有企业下城区停车中心任命的管理四部部长,行使着辖区内停车收费管理的职权,属于在国有企业内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委员会当然有权对你进行留置!”经查,同案的公职人员下城区停车收费服务中心主任孟德嵩伙同汤国华侵吞公共财物共13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6万余元。9月29日,两人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并被决定逮捕。

义乌市监委还通过对福田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骆某(非中共党员)的政务立案,按照《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探索对非党员农村干部实施政务立案。2017年7月,义乌市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在调查反映福田街道某村村干部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件过程中,查实该村两名主职干部存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和违反群众纪律等问题,但该村村委会主任骆某为非党员,对其如何处理把握不准。义乌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楼国康提出,在监察改革背景下应大胆探索,依据有关规定,对作为监察对象的村委会主任应进行政务立案调查。经与案件审理室探讨研究,提出先对其进行政务立案,后续采取组织处理和扣发薪酬等措施的建议方案,最终给予骆某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并扣除本年度年终报酬的处理意见。

据统计,改革前浙江全省行政监察对象为38.3万人,改革后监察对象为70.1万人,增长了83.02%。全覆盖的改革红利正在逐步彰显,力求监督无空白、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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