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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狗”女子派出所道歉 律师: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8-01-12 20:35 | 现代快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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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半个月前,小吴的狗从家里走失。小吴从保安处了解到,狗被一位邻居捡走,又被转送给一位女士何某。在之后的半个月里,小吴不断与何某沟通, 想将狗要回来,但对方不仅不还,还不断索要购买狗粮、狗窝等所需的各种费用。

图文无关

1月11日,一起发生在成都、被称为“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事件在网络引发热议。12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工作人员找到疑似摔死柯基犬的34岁女子何某 。在派出所内,何某号啕大哭,当面向狗主人小吴道歉。小吴没有表态,表现克制。12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致电成都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此事正在调查处理,更多情况不便透露。”

半个月前,小吴的狗从家里走失。小吴从保安处了解到,狗被一位邻居捡走,又被转送给一位女士何某。在之后的半个月里,小吴不断与何某沟通, 想将狗要回来,但对方不仅不还,还不断索要购买狗粮、狗窝等所需的各种费用。1月11日,小吴经过一番查询后,带着朋友到何某所居住的成都东门某小区讨要自己的狗。没想到,敲门时还听见狗应声欢叫的声音,最后却在楼底发现狗的尸体。而何某却对此不做任何解释。

12日上午,小吴向媒体透露,警方正积极组织双方见面,妥善处理此事。她在微博中也发表声明,要求何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所有损失。

12日中午,有媒体联系到何某丈夫。他表示希望私下解决此事,但不会像小吴要求的那样公开道歉。

。现代快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一鸣。他告诉记者,何某在明知狗是有主人的情况下仍然占有不还,这是一种侵占行为。胡一鸣认为,何某可以向小吴要求支付照料狗所花去的相应费用,但如果费用要求过高则涉及敲诈勒索。

“在民事上,何某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之下帮狗主人照料狗,避免了狗的死亡,这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基于她的无因管理,她要求狗主人向其支付狗粮或照料狗的相应费用,这是合理的。但如果要求过高的费用,则涉及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至于刑事上能否立案,该如何处罚,则要看具体情节。”

针对何某疑似摔狗致死的行为,胡一鸣分析,如果确实能够证明是何某将狗从楼上抛下导致狗的死亡、导致狗主人财物遭受损失,这就涉及刑法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胡一鸣建议狗主人小吴可以从民事方面要求何某给予赔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狗的价值,另一个是因喂养狗所花的时间精力以及这期间跟狗产生的感情,小吴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记者 郑晓蔚 邱骅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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