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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儿子暴打的“黄昏恋”

2018-01-12 10:03 | 成都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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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两个迟暮老人相遇,产生爱情,虽然男方视力残疾,但女方并不嫌弃,两人互相扶持,黄昏之恋甜蜜非常。谁料女方儿子不愿妈妈“被抢”,男方遭到女方儿子暴打,调解无果诉诸法院。老人能讨回公道吗?黄昏恋就这么艰难吗?

两个迟暮老人相遇,产生爱情,虽然男方视力残疾,但女方并不嫌弃,两人互相扶持,黄昏之恋甜蜜非常。谁料女方儿子不愿妈妈“被抢”,男方遭到女方儿子暴打,调解无果诉诸法院。老人能讨回公道吗?黄昏恋就这么艰难吗?

一顿暴打,打散了有情人

案情回放

刘波的一生是坎坷而多难的,先天的视力残疾让他的工作生活充满未知和失望。辗转六十五年,也已到迟暮之年,不过就在这年龄时,老刘遇上了85岁的李芳,两人虽然年纪相去甚远,但是在彼此的交往中也暗生情愫。李芳对于刘波来说,让他有了从未有过的欣喜和期待。而李芳对刘波的无微不至也十分认可,两位老人就这样谈起了恋爱。

李芳有个儿子叫罗宇,智力有点残疾,因为父亲早逝,47岁的他依然对母亲有着像孩子般的依赖。当他知道李芳跟刘波恋爱的时候,心中的火“腾”地一声就冒了上来。“那个男的真不要脸!我才是妈妈的儿子,他是来跟我抢妈妈的!哼,不行,我绝对不同意!他要是进了我们家门,那妈妈就不喜欢我了!不要,我要打死他!不允许他跟我抢妈妈!”

2016年7月的一天,罗宇找到了刘波,一见面罗宇就毛了:“你个坏人!为什么要跟我抢妈妈!我绝对不会同意的!”刘波赶紧说:“罗宇,你冷静点,我跟你说,我跟你妈妈是真心相爱的。我可以照顾你妈妈,也可以很好的照顾你!”“我不要你照顾!你个睁眼瞎!我要打死你,不会让你再跟我妈接触!”罗宇的拳头将刘波送进了医院,也把两位老人的爱情打散了……

那么,单身老人在婚姻方面如何处理与家庭成员的关系?

案件解读

我国法律对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规定包括:《宪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从个人和家庭角度出发,对于子女们的反对,大多是因为财产或者继承权的问题。所以,建议在老年人再婚的时候应当适当征求子女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双方子女们最关注的婚后财产、养老等问题订立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和公证,合理合法的避免家庭矛盾。实行婚前财产公证,以减少婚后的纠纷和麻烦。

从社会角度讲,虽然有明确立法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权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子女们往往忽略了法律,所以社会应该加强对子女们关于老年人婚姻的普法教育,村委会和居委会在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情况中应当起到一定的调解作用,对于老年人自身也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不能让子女随意干涉自身的婚姻幸福。

签了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案情回放

2016年8月,刘波找到派出所,经过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罗宇赔偿刘波医疗费等费用10000元,因罗宇的钱财由其母亲李芳代为保管,凭此协议书,由李芳交付刘波,这个协议为一次性协议,双方此后不得为此事再发生任何纠缠。

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尘埃落定了,可是没有想到,协议签订后,李芳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双方又再次发生了纠纷…日常生活中发生人身损害应采取什么方式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解读

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来解决纠纷。第一,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第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到所在的村、社区调委会和街镇乡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第三,诉讼。受害人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无效

案情回放

2016年10月,刘波以自己是残疾人且经济困难受到人身损害为由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李芳、罗宇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经审核,龙泉驿区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律师办理此案。法院受理后,罗宇也以自己系智力残疾且经济困难无力应诉为由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龙泉驿区法律援助中心也派遣了律师进行办理。

2016年12月,经鉴定,罗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判决罗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庭审过程中,刘波无法向法庭提供其它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是罗宇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在协议签订时,李芳未在场,况且事后明确表示不予追认该份协议,因此依法判决刘波和罗宇签订的协议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单独签订此类协议?在罗宇和刘波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约定李芳代管罗强的钱财这就给李芳设定了义务,为他人设定义务是否有效?

案件解读

案件解读: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转化:①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②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③相对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应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④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通知撤销合同。

本案中,罗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刘波签订的涉及权利义务的协议系罗宇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协议签订时,李芳未在场,且事后明确拒绝追认该份协议,因此刘波和罗宇签订的协议无效。

关于为他人设定义务是否有效,《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未经任何其他人同意,都不应为他人设定义务,否则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类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本案中,治安调解协议签订时,李芳未在场,且事后明确拒绝追认该份协议,故此协议中为李芳设定的义务无效。

本文由成都司法局、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联办的《998法治大讲堂》供稿

○法律小知识

法律援助的范围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6、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8、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9、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1、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罗章)

遭到儿子暴打的“黄昏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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