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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4月1日-15日 将迎来首个征期:如何征收?

2018-01-12 08:46 | 扬子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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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环保税如何征收?根据环保税法,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基本相同,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

新华社电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种——环境保护税正式施行,以此取代了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2018年4月1日至15日将迎来首个征期。

环保税如何征收?根据环保税法,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基本相同,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据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区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具体适用税额。其中,黑龙江、辽宁、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份按低限确定税额,其大气、水污染物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山西、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2个省份税额处于中间水平。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河南等6个省份税额处于较高水平,其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至12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至14元之间。

环保税实行“国家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江苏在省内不同区域确定了差异化的税额,内蒙古、上海、重庆、云南4省区市税额采取分年逐步提高到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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