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博览>正文

保监会发“开门红”风险提示:不盲目跟风

2018-01-10 21:44 | 北京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缩小 放大

核心提示:据介绍,每逢岁末年初,保险公司都会开展“开门红”活动。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保险保障产品越来越多,消费者在选购“开门红”保险产品时,也容易受到市场影响,对此,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消费者发出风险提示:谨防“炒停”营销和夸大宣传。

图文无关

1月3日,保监会针对消费者选购“开门红”保险产品发出风险提示,要求消费者谨防保险企业“炒停”营销和夸大宣传,理智选择保险产品,并认真了解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收益和存在的风险点,不盲目跟风,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安排保险保障。

据介绍,每逢岁末年初,保险公司都会开展“开门红”活动。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保险保障产品越来越多,消费者在选购“开门红”保险产品时,也容易受到市场影响,对此,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消费者发出风险提示:谨防“炒停”营销和夸大宣传。

此外,对于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很多消费者的认知并不准确。为获公司高额奖励,有的销售人员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宣传,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更值得一提的是,不仅是提醒消费者,在规范险企销售端,保监会也祭出了“杀招”。

去年12月29日,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针对保险公司的销售乱象、渠道乱象、产品乱象和非法经营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在销售方面,保监会将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承诺、夸大收益等问题;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等问题;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等违法违规行为。田雨

此内容为优化阅读,进入原网站查看全文。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8610-87869823
相关搜索:

更多阅读

点击加载更多

今日TOP10

网友还在搜

热点推荐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