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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决定201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打通消费维权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把有关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信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量、投诉的调解成功率(包括投诉后自行和解)等信息纳入消费投诉公示范围。各地在此基础上,可自行探索增加公示内容(如投诉详情、投诉量占销售额比例、热点问题、苗头性问题、潜在风险等)。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表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是为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需要,有助于引导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据介绍,2016年,工商总局曾选取上海、重庆、江西三地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取得明显成效。(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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