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博览>正文

怎么确定是否遭遇价格欺诈?记住这10种表现形式

2018-01-05 19:24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缩小 放大

核心提示:记者梳理发现,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并不只发生在旅游行业之内,网购、实体店购物等也时常有着类似事件发生。如某知名电商平台就曾因为价格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图文无关

寒假即将来临,假期出游让人期待不已。然而旅游过程中时不时就会爆出游客“被坑”的新闻。订酒店、找导游的时候,谈好的价格又被抬高。类似事件大多涉及到价格欺诈问题。

价格欺诈行为也被称为价格违法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并不只发生在旅游行业之内,网购、实体店购物等也时常有着类似事件发生。如某知名电商平台就曾因为价格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遭遇价格欺诈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发票、消费清单等证据,以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10种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国家计委将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整合成了10种表现形式,并一一举例作出说明。

虚假标价

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账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两套价格

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模糊标价

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虚夸标价

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虚假折扣

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

模糊赠售

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

误导消费

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虚构原价

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不履承诺

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

价质不符

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价格欺诈 认定不以消费者受损为前提,最严重的现象是以次充好

此前,国家计委出台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并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将13种价格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同时,将其分为了欺诈性的标价行为和欺诈性的价格手段两类。

对于价格欺诈的认定,首先看的是涉及欺诈嫌疑者是否是故意欺诈,即是否为主观故意。故意欺诈主要表现在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标价,最为严重的现象是以次充好。

另外,记者梳理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价格欺诈的认定不以有消费者现实受到损害为前提。

律师说法 价格欺诈情节严重,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若愚律师事务所蔡春玉律师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据《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蔡春玉告诉记者,《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价格欺诈行为该如何处罚、由谁处罚的问题,即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蔡春玉介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向工商物价投诉 或提起民诉维权

蔡春玉表示,遭遇价格欺诈,首先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果行不通,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在网上留言等方式向工商、物价等部门投诉。“一定要注意保留发票、消费清单、收据、照片等证据,在投诉时连同被举报人违法违规的事实一起提交给有关部门。”蔡春玉说。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果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后,与商家达成和解的情况,可撤回申诉。若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蔡春玉介绍,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促销价”诱导交易

2016年4月,常某某在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办的某网上商城官方旗舰店,按照促销价格购买了两件羊绒衫(标注价格2498元、促销价2248元;标注价格2958元,促销价2599元),一件羊毛披肩(标注价格899元,促销价449元)。常某某通过网络支付货款5296元,随后收到货物和发票。

后常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向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询问价格变动情况。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自认在常某某2016年4月购买商品时,并未有促销活动,其中标注价格为商品的集团指导价,出现价格降低系日常销售价格对指导价格进行折扣,故标有“促销价”等字样。

常某某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接受退货并退还货款5296元,并按照货款三倍支付常某某惩罚性赔偿金15888元。

审理结果 留证成功维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对其展示销售的货品价格作出明确标注。在非促销活动期间,将集团的日常销售指导价标注为“促销价”,易使消费者对价格的认知造成误解,进而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标价销售行为属价格欺诈。

法院审理认定常某某可以要求退货,并有权主张按购买商品价格要求E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三倍赔偿。

天津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郭武强表示,在网络交易时,商家在销售页面中标注了“倾情感恩”“原价”“促销价”等用语,而实际上并未进行降价销售,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应予支持。相比传统销售模式,网络销售可能存在更多的具有诱导性的广告用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尽可能避免陷入价格欺诈的陷阱。在此,也提醒广大网络卖家及销售平台,虚标价格属于违法行为,卖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准确标价。(记者 蔡卫卫)

此内容为优化阅读,进入原网站查看全文。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8610-87869823
相关搜索:

更多阅读

点击加载更多

今日TOP10

网友还在搜

热点推荐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
扫码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