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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最高法发通知加大甄别力度

2018-01-03 14:30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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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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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昨日下发《通知》,要求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通知》还指出,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1月2日,最高法下发通知称,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

记者注意到,这份《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包括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等10条,从各个方面提出了对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要求。

政府因换届等违约毁约

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

《通知》强调,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

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要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通知》要求,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要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加大涉企业家产权

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

《通知》要求,要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要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同时,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要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并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强调,要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通知》称,要加大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要大力宣传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银行变相收取高息

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

《通知》还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要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要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要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

文/记者 李洪鹏 王岗

解读   让企业家放心创新专心创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最高人民法院1月2日公布的《通知》释放出人民法院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强烈信号。

■问:《通知》在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通知提出,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问:当前企业家比较关心营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通知》对此有何具体要求?

答: 针对企业家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通知明确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价值导向,提出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的利率标准处理。

针对企业家反映较为突出的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并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问:当前社会诚信建设亟须加强。请问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审判执行工作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答:一方面,按照中央意见中关于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另一方面,通知还针对调研中企业家反映较为突出的信用恢复机制问题,按照中央意见的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逃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问: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

答:去年年底,最高法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这是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中央关于产权保护意见的重大举措。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沓文件。对确有错误的涉产权案件特别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产权错案进行再审,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企业家的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企业家的预期,对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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