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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二审维持原判 驳回三人上诉请求

2018-01-03 08:32 | 北京青年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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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震惊全国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判,法院驳回王菊明等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擅自将来自外省市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杂物共计2万余吨倾倒在苏州太湖西山岛宕口处,造成损失828万余元。日前,震惊全国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判,法院驳回王菊明等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生活垃圾倾倒太湖

2016年7月初,苏州太湖西山岛宕口处出现了一座巨型垃圾山,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合而成的固体废物散发着阵阵恶臭,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引发极大关注。

太湖西山岛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是我国淡水湖泊中最大的岛屿,属于太湖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全岛及周边岛屿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域,以自然、人文景观保护为主导生态功能。同时,西山岛也是国家地质公园,属于太湖流域生态一级保护区。

而涉案宕口距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取水口直线距离仅2公里,且邻近太湖寺前(吴中区、工业园区)取水口,一旦发生水体污染扩散,将严重影响相关范围内的饮用水安全。该区域距太湖水体直线距离不超过600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绿化施工期间,被告人孙秋林向二人虚构能承揽戒毒所内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以需向戒毒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二人25万元。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未与戒毒所签订任何填土协议的情况下,为赚取每吨约7至10元的垃圾处置费,将未经处理的垃圾直接倾倒至宕口内。

涉案行为造成损失828万余元

经检测,现场采集的垃圾堆中11个渗滤液样品均检出挥发酚,且含量明显超出标准限值。垃圾堆周边水体的颜色变深,且水中挥发酚浓度超背景值(基线)20%以上,生态环境遭到损害。案发后,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环境修复费用22万余元,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二审宣判 维持原判

2017年10月31日,姑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三位上诉人详细阐述了上诉理由。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苏州中院认为,上诉人王菊明、陆小弟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上诉人孙秋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在休庭合议后,法院当庭作出裁判,驳回三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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