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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诉铁路局二手烟案,这官司能打赢吗? 

2017-12-28 19:08 | 新京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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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此案被称为“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被告方哈尔滨铁路局拒绝调解,法庭将择日再次开庭。

因在普通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大一学生李妍(化名)起诉哈尔滨铁路局一案,27日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今年6月9日,刚刚结束高考的李妍从北京站乘坐哈尔滨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本来是想要“享受一番”,特意选择了有空调的软卧车厢。但是一上车,她就发现列车上“烟雾缭绕”。

此案被称为“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被告方哈尔滨铁路局拒绝调解,法庭将择日再次开庭。

因列车“二手烟”问题起诉铁路局,这名大一学生值得尊敬。因为做这样的公益性诉讼,需要花费个人大量的时间、精力乃至一定财力。对一个学生来说,负担不小。

此案是侵权之案非违约之案

从女大学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来看,此案应是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因为李妍要求的诉讼请求中包涵被告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1元。众所周知,含有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的项目,是人身侵权之诉的标配。

依《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四,即损害事实、行为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而言,前两要件证明了,后两要件的成立也就顺理成章了。

目前,李妍需证明的重要一点是——被告对其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一要件,故法谚有“无损害即无侵权”之说。

不过,对李妍比较有利的一点是,“吸烟有害健康”是社会共识。民诉司法解释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因此,这一要件的证明其实不是问题。

普通列车上能否吸烟?

对李妍一方来说,最难证明的,其实是被告行为的违法性。

目前,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只对动车组高铁上的吸烟行为有全面禁令和罚则。而高铁以外的普通列车,则可设吸烟区。

因为法律缺乏规定,让铁路部门去限制烟民在普通列车的吸烟区吸烟,那确实有悖常理。所以,哈尔滨铁路局“不调解”的硬气,主要来自这里。

卫生部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确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的规定。无奈此《细则》只是部门规章,无法与作为行政法规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抗衡。

而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4年10月底即形成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至今还无下文。该行政法规草案倒是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甚至规定了“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全面禁止吸烟”,可惜还是草案。

如果该条例已经颁布生效,哈尔滨铁路局再拿《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来抗辩,也就不灵了,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要按新法来。目前从我的执业经验来看,李妍胜诉可能性并不大。

但我依然为女大学生李妍的公益之举点赞,即使官司输了也虽败犹荣,毕竟,普快列车上的“二手烟”,的确让很多人感到不适。

不管此案输赢,可能都是一个契机,借以推动国务院《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尽快出台。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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