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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呼吁立法:共享单车用户押金应做“预授权”冻结

2017-12-20 18:54 | 北京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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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消协今天上午呼吁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对此明确做出立法规制,其中提出,对于押金,应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

本报讯(记者杨滨)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据报道,共享单车企业因未退还所收押金、预付费逾10亿元,涉及消费者数百万人。中消协今天上午呼吁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对此明确做出立法规制,其中提出,对于押金,应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

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情况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据了解,1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已就小鸣单车提起公益诉讼,中消协表示支持。

中消协认为,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建议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预付费,采取资金存管或者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同时,建议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议新增条款

1.资质限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行政部门许可。

2.书面合同: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以显著方式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和许可信息、通讯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履约担保、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3.“预授权”冻结: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预授权”冻结。

4.退款退押金: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费途径,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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