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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循环加班模式。可加班能领到加班费吗?对此,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给了明确答复: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员工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那么,对自愿加班,你怎么看呢?本期“京报调查”(新京报与清研智库联合推出)就此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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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别是“被自愿”
说实话,对这个调查结果有点意外。在我的预设中,以为没几个员工喜欢主动加班。没想到的是,居然有超三成人会主动自愿加班;有四成人表示,自愿加班并不委屈。这说明职场人的勤奋、自觉与专业的态度。
这可能也是现在职场一种特有的现象,值得研究。特别是,眼下创业勃兴,一些“创业狗”加起班来真是没日没夜。我一个高中同学就在自己创业,岂止是年底才加班,他基本是全年无休。他们的公司我也去看过,其他人基本都是这种状态。
当然,“创业狗”的加班或许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或者是为了未来的收益。那么,又有多少上班族,是在真正心甘情愿地加班呢?对这些勤奋、负责的职场人来说,还是要照顾他们的利益,不能让他们被强势的企业所裹挟,被“自愿加班”。
□新京报评论员 陈媛媛
自愿加班不算加班,那“被自愿”呢?
强迫员工“自愿加班”短期来看,或有助于业绩提升;但长远看来,会慢慢将员工变成“提线木偶”,失去最宝贵的活力和创造力。
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循环加班模式。可加班能领到加班费吗?
对此,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给了明确答复: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员工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12月13日华商晨报)
该解释自有其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
当然,这也契合常理。倘若任何加班都可以领加班费,那些工作拖沓,赖在单位的人,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这对于工作效率高的同事,也并不公平。毕竟,决定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指标是质量和效率,而不是工作时长。
但职场上,更普遍的情形恐怕是“被自愿加班”。
“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第一,工作任务过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第二,应对激烈的职场竞争,自发牺牲假期。
前者的被动性显而易见,可以算是事实意义上的加班,可依然面临“认定”的难题,毕竟每个人对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员工要敢于维权,保留工作量的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并主张加班费,寻求第三方裁决。
而后者虽看似“自愿加班”,但更多地仍是被竞争裹挟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在某些企业里,激情工作、无偿加班、鼓励奉献被看做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开宣扬“狼性文化”“996工作制”。
在这种企业文化里,领导和员工缺乏应有的界限,领导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发展、升值加薪是员工的唯一诉求。而其实,工作之外,领导和员工都是独立平等的个体,员工有意愿也有权力决定工作之余的时间如何分配。领导不断向员工灌输“自愿加班”的理念,事实上是对员工自我意识的剥夺。
这种剥夺,短期来看,或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但长远看来,会慢慢将员工变成无意识的“提线木偶”,失去最宝贵的活力和创造力。而这,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来说,都不是件幸事。这种老板眼里的“自愿加班”,还是少些为好。(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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