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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揭网络抢购软件神秘面纱:“抢票”为什么这么难?

2017-12-16 08:48 | 法制日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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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黑米”抢购软件案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宣判,3名犯罪嫌疑人制作、销售抢购软件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判刑,成为国内首起该领域入刑的案件。

调查动机

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一些赛事售票渠道搬到了网上,各大网络购物平台也频频推出秒杀、抢购等促销活动。各种形式的网售、抢购活动对消费者来说本是一大利好,但一些“黄牛”也瞄准这块蛋糕,开发使用各种抢购软件,损害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

□ 本报记者 杜 晓

□ 本报实习生 刘小玉

近日,“黑米”抢购软件案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宣判,3名犯罪嫌疑人制作、销售抢购软件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判刑,成为国内首起该领域入刑的案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些“黄牛”钻漏洞,针对不同的电商网络平台制作相应的抢购软件,在电商平台推出的秒杀、低价抢购等让利促销活动过程中,通过用非法手段大量抢购,囤积商品,加价转卖牟取暴利。进而导致消费者在面对一些网购平台促销时,拼尽全力却少有机会抢到心仪的低价商品。“黄牛”抢购软件究竟是如何操作的?《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参与网络抢购渠道不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有不少抢购手机的软件,名称各不相同,记者选取了其中一款下载并安装。

这款软件集预售、抢购、预约、查单、抢购某品牌手机于一身,有这样一些特点:

软件是预付费使用,抢到扣费抢不到不扣费,没有时间限制;不限制登录账号(最多为1000个账号抢购);支持手机登录控制;支持烂单赔偿等。

除了抢购手机,这款软件还可以支持其他电商平台的抢购。以某电商平台为例,目前暂时支持该平台的普通抢购,逐步更新到全面支持抢购。此外,该软件还支持一些购物网站的抢购。

一方面存在抢购软件,另一方面也有专门在网络上进行抢购的“黄牛”。

经多方打听,记者以买演唱会门票为由联系上了专门在网络上转卖各类门票的王先生。

王先生在其朋友圈中曾发布一条招聘信息:明天就是“双11”,想趁机再招一些人。

记者发现,应聘的人会被拉入一个微信致富群,入群还设置了一个门槛,需要交纳600元入群费。运气好的话,“双11”那天就可以把入群费赚回来。入群后主要从事的工作是研究各个电商平台的减价活动,再通过优惠券或者抢购促销活动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赚取差价。

记者在与王先生聊天的过程中了解到,低买高卖的商品来源渠道很多,比如会关注信用卡送电影票的活动,以秒杀的价格买来继而高价转售。除此之外,有的公司在电商平台做促销活动时为了把数据做的好看点会刷交易量,交易成功后返一些钱给顾客,通过购买这类商品再到二手网站转卖也能赚到一笔差价。

消费者受影响难抢购成功

由于抢购软件和“黄牛”增多,消费者在此类商业活动中难以得到什么实惠。

有5年网购经历并经常参加抢购促销活动的田女士说,她几乎每天都要关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大牌服饰和护肤品的促销、秒杀活动。一般情况下,在促销活动中,如果网好手快,还是有机会抢购到自己想买的东西。不过,一些优惠力度比较大的秒杀活动基本没有任何机会。

“如果有抢购软件,我们这种只用手机抢购的人连一点机会都没有。”田女士说。

网络抢购行为不仅出现在一些电商的促销优惠活动中,一些演唱会的门票也有类似现象。

不久前,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的范明准备购买自己偶像在南京的演唱会门票。

据介绍,官方售票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购票平台出售200元、400元、600元、800元价位的门票;第二次在微信公众号出售1200元价位门票以及第一次售票过程中查处的少量违规票。

“买票过程异常艰难,基本无法进入购票页面。有时候,好不容易进去了,但无法选票或者无法付款。到最后,所有票全部售罄。随后,网络各大二手票交易市场以及歌手官方微博的评论跟帖中出现大量出票信息,有些人宣称‘各个价位门票均有,如有购买意愿私聊’。在网络售票结束后10天左右的时间里,二手票交易市场出票信息一直很多,价位基本都是票面价翻倍的价格,甚至更高。”范明说。

网络“黄牛”体系化运作

困扰消费者的抢购软件究竟是什么原理?记者采访了阿里云资深安全专家祝建跃。

“网络抢购软件是指针对特定业务(如机票、演唱会门票、抢红包、秒杀促销)编写的自动化程序,模拟正常用户操作(如买票)自动化、批量化的提交请求。因为软件的全自动化特点,其运行速度和大规模并行能力远超过人工,且可以日夜不停地刷票,所以可以在第一时间大量获取余票信息并下单。”祝建跃说。

网络抢购软件又是如何被制造出来的?

“‘黄牛’通过各种渠道如论坛、QQ群、微信群、熟人介绍等,联系到有能力编写抢购软件的技术团队,双方协议好软件的抢购目标和报酬,后者编写好程序后交付前者使用。也有不少技术型的黑灰产团队提供现成的针对知名业务编写好的软件进行售卖。现在,不少专业‘黄牛’团伙自身就具备相当强的技术团队,从研发到销售一条龙,已经是非常有体系的团体化运作。”祝建跃说。

在票务领域,网络抢购尤为突出。

“购票的渠道越来越丰富,从网页到App、微信公众号、各类H5,再到第三方渠道的API,‘黄牛’只需要选择防护最薄弱的一环即可达到目的。现在的‘黄牛’团伙专业程度非常高,甚至可以与专业的安全公司正面抗衡,双方在攻防技术上不断进行对抗和博弈,永无休止,不存在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很多‘黄牛’团伙有专门的资源,可轻易购买到真实手机卡,完全模拟正常用户的行为。对此,票务方难以辨识。随着智能手机、物联网设备的普及和安全漏洞的频繁爆发,‘黄牛’手上掌握的‘肉鸡’资源动辄几万,传统的基于IP频率之类的防护手段应对海量低频的模拟请求已经捉襟见肘。”祝建跃说。

侵犯消费者商家权益 “黄牛”抢购软件危害不容小觑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刘德良记者:今年年初,有电商平台发现平台交易流量异常,继而发现一款软件使用的流量要远远高于普通流量,随后报警。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很快锁定了“黑米”软件的制作者。经查,“黑米”软件通过直接向服务器发送任务完成抢购,但正常的用户都是点击浏览器或者手机客户端上的按钮完成操作,所以用这款软件的成功率自然要高一些。此案被称为国内首例抢购软件案。前不久,迎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抢购软件案作出宣判,法院认定3名被告人触犯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首起抢购软件案的宣判有哪些积极意义?

刘德良:首起抢购软件案的宣判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实际上,与抢购软件案件本质相同的相关案件数量并不少见,以前有抢票软件以及在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系统里接入游戏外挂软件,这些软件与抢购软件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样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类案件的宣判就是对以上刑法条款的适用,而且这种适用的情形总体上来说是不少的,可能过去以抢购软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比较少。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现在不少消费者都会参加电商平台推出的各种促销抢购活动,但是真正能够抢到促销商品的并不多。尤其是一些在网络上出售的门票,很多时候开售没多久就售罄。在这些现象背后,都能找到“黄牛”的身影。

刘德良:抢购软件对于卖方也就是网络商家来说,一般来讲会侵入其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的抢购软件可以理解为外挂,以前我们在游戏环节中会经常遇到外挂软件,本质上来讲是在卖方的主程序或者软件上找到一个漏洞,进而在这个漏洞上外接一个类似于外挂的程序。

我们可以将交易的主程序理解为一条大河,河流的通道可以理解为信息存储空间,大河在流经的过程中,卖家在上游,买家在下游。抢购软件在买家的上游开辟一条渠道引水流,那么买家在主河道所能引用的水流就会变少。所以,在卖家的程序漏洞上外接程序的行为,从侵权责任法角度上来看是一种非法侵入的行为。对于买家来说,这种外挂程序占用主程序的交易带宽,进行分流,很多买家只能走拥挤的带宽,交易速度降低,买家的交易机会流失。不法分子伺机囤积商品待价而沽,哄抬物价,坐享利润,这也导致卖家通过促销手段提高交易量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记者: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快,市场规模日益增大。另一方面,网络“黄牛”不断利用电商平台漏洞开发抢购程序。您刚才提到,此类抢购软件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也对卖家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针对现在的情况,如何从根本上治理抢购软件及网络“黄牛”的行为?

刘德良:完全杜绝不太可能,但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虽然刑法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最终保障手段,但从首起抢购软件案来看,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没有适用,如果仅仅适用刑法实际上也没有把司法资源完全利用起来。对卖家来说,这种非法侵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买家来讲,这种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就市场秩序而言,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不法分子的处罚力度。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可以将抢购软件的侵权行为定性为非法侵入行为。当然,非法侵入行为不仅包括这一种,还包括“黑客”侵入行为。未来,我们在修订侵权责任法时要把这类行为考虑进去,将此类非法侵入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作为独立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这样,卖家、消费者等受害者就可以要求非法侵入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类行为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进行相应的规制。另外,刑法目前对这方面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完善,还可以进一步细化。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刘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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