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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坠楼者连累 究竟该找谁索赔?专家这么说

2017-12-15 16:12 | 法制晚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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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无独有偶,记者翻阅往年媒体报道发现,2011年2月,在四川泸州务工的陈西达,在当地闹市区被一名坠楼轻生者砸中,坠楼者身亡,陈西达胸椎爆裂性骨折。

图文无关

坠楼砸死、砸伤路人 专家称如坠楼者死亡 应用其遗产赔偿 商场未尽安保义务要担部分责任

12月10日,西安市北郊凤城五路一商场发生一起坠楼事件。一名女子从11层楼的窗口跳下,楼下巡逻的保安李国武伸手去接,却被砸倒在地,两人都不幸身亡。李国武的哥哥称,将和家里商量索赔问题。李国武所在公司表示,会按照程序为他申请见义勇为。

无独有偶,《法制晚报》记者翻阅往年媒体报道发现,2011年2月,在四川泸州务工的陈西达,在当地闹市区被一名坠楼轻生者砸中,坠楼者身亡,陈西达胸椎爆裂性骨折。

对此类轻生致他人伤亡事件,学者们认为,无辜“中招”者可以通过要求坠楼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理赔等方式弥补自身经济损失。在具体事件中,如果宾馆、商场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外,如果索赔这条路行不通,受害人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救助。

典型案例:闹市区被“黑影”砸中 治疗费成大难题

2011年2月7日,陈西达午后乘坐公交车来到了市区最繁华的水井沟,打算在春节前买一件衬衣和一双鞋子。

走到江城到迎晖路转角的人行道时,一团黑影从天上掉下来,一下子砸到了他。陈西达当场就被砸晕了。几乎与此同时,有人拨打了110报警:“有人跳楼了。”

江阳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陈西达和坠楼的王某当即被送往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遗憾的是,王某经抢救无效身亡,陈西达则保住了命。

经医院诊断,陈西达被砸成胸椎爆裂性骨折,极易导致下半身瘫痪,治疗费用将高达数万元。随后醒过来的陈西达才知道,自己是被一个轻生坠楼者砸中了。

陈西达在医院接受了几天治疗后,开始欠下了治疗费。“医生告诉我,如果不及时动手术,我就永远站不起来了。”陈西达说道。

据当地媒体报道,死者王某的母亲介绍称,王某生前曾多年吸毒,家中早已一贫如洗。

专家观点:死者没钱已免责 被砸者可寻求社会救助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表示,对伤者陈西达来说,坠楼人王某的行为属于加害源。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死者的个人财产对伤者进行赔偿,但在这起事故中,王某没有留下遗产。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责任落空,所以对王某来说责任将免除。而王某已27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没有责任和义务帮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受害人,陈西达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呢?他可以寻求社会救助,通过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救助,如果陈西达购买了意外保险之类的话,保险公司应为其支付相关费用等。

王建平说,由于陈西达遭遇的不是高空抛物,这起事故是轻生行为带来的伤害,不能简单地套用《侵权责任法》中有关高空坠物伤人的规定。这起个案涉及到社会保障问题,两者之间共同点都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只是在这起案例中,保护方式是通过社会救助形式。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山教授也认为,伤者陈西达被砸是天灾人祸,在不能索赔的情况下,应自己支付医药费,如果没有支付能力,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救济,而民政部门也应给予救助。

法律分析:情形1 轻生致他人损伤 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过错赔偿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

在轻生坠楼行为中,其本人应对坠楼行为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有认识,但其在放弃自己生命的同时也主观促成或放任了侵害他人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是成立的,同时,轻生坠楼行为与受害人的被侵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坠楼者应对受害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自杀人死亡的,他的遗产继承人则成为责任主体,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坠楼者的继承人应该在坠楼者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

如果坠楼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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