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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不算加班?“被自愿”呢?牢记这5条

2017-12-14 14:49 | 湖北日报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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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那么,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需要明确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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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循环加班模式。“公司的领导也没说让我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沈城一位公司白领陈小姐有这个疑问。

陈女士是“90后”,工作2年时间,她对于这种“出师无名”的加班有反感。

那么,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需要明确几点。

对于陈女士的问题,也有很多职场人有类似的疑惑。那么,像陈女士这种情况,算不算加班,能不能获得加班费呢?

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

加班不发加班费,如何维权?

现在的职场工作量大、压力大,加班的现象非常普遍,可是计算加班时间,发放加班费的公司并不多。如果工作很辛苦,想知道加班费怎么计算吗?如果公司拒绝发放加班费,作为辛苦工作的人们,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首先,加班时长有法律规定,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加班时长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等情形时,不受上述限制。

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简单的说,法律允许公司与员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果没有约定就按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费是这样计算的:工作日加班费用为正常时间的1.5倍;周六日上班的加班费为正常工作时间的2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为正常工作时间的3倍。

三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中,按照上述第四十四条规定计算。综合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按1.5倍,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3倍计算。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只有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3倍计算加班费。

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计算出职工正常工作日每小时工作工资,以此基数可计算出加班费。

如果加班后,公司并没有发放加班费,或者少发加班费,这时候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可以在收到劳动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索要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证明加班以及加班时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很多时候劳动者自己很难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往往要依赖公司的监控视频资料等等。然而,公司一般是不会提供相关证据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邮政局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劳动者索要加班费要么证明加班事实,要么证明公司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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